小产权房夫妻共同所有?小产权房在离婚时的划分问题

因此,小产权房在离婚纠纷中分割产生争议的原因,源于其目前尚未取得政策或者法律层面的认可。对此,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予以分割,实际上等于法院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享有所有权,会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因此对小产权房直接不予处理;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小产权的分割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因此可以分割;也有的法院则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分割财产性权益。

民法典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观点做出了一定回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不予处理

小产权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法院作出的数个生效判决书,均认为因房屋系小产权房屋,其财产权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故对当事人请求分割小产权房不予支持。

第二,涉及案外人利益,或案外人主张权利

此种情况下是因为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证,而购买该房屋时案外人进行了出资(通常为双方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当事人主张小产权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是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却是案外人,因此法院认为涉及案外人利益,在离婚诉讼中暂时不予处理。

2.对使用权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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