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产权房”不归属于于违规建筑物。
2.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强制性拆毁违规建筑物后,私自处理建筑物材料,导致违规建筑物修建人经济损失的,应分担适当的行政管理索赔职责。
3.原告允诺证实违规建筑物权利归属于及文本的,人民检察院不该立案;早已立案的,应否决控告。
5.《城市规划法》第五十五条特别针对违规工程建设明确规定的“勒令时限拆毁”,归属于于一类处罚。
6.原告允诺证实违规建筑物大部份权归属于的,人民检察院不该立案。
7.原告如前所述承继历史事实明确要求对违规建筑物展开拆分的,人民检察院未予立案。
9.违规建筑物修建人或管理工作人提出诉讼侵犯违规建筑物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立案,但对无法更正为不合法建筑物的财产自身利益,则不该全力支持。
10.违规建筑物被违规拆毁或损毁,其修建人或管理工作人允诺为保护建筑物材料的大部份权的,应予以全力支持。
11.违规建筑物修建人以别人侵犯其交界处亲密关系为由允诺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其自身利益的,人民检察院不该立案。
15.违规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规建筑物更正为不合法建筑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有效。
17.违规、违章的建筑物物不得抵押。
19.承包人对于违规建筑物的工程建设工程可以享有法定抵押权,即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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