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各区政府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区财政局《朝阳区土地储备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 年 9 月 21 日
朝阳区土地储备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区财政局 2009 年 9 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总[2007]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京财二[2007]236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联合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意见的函》(京国土财函〔2009〕745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征收、收购、优先收购、置换、收回土地及其前期开发和后期开发的资金。利息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土地储备工作中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开展土地储备活动的单位,包括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上缴,实行预决算管理和过程跟踪、监督和审计。 。
第二章 基金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是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成立区土地储备资金督导组(以下简称资金督导组),作为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议事机构。土地储备资金监管。 下面工作。 资金督导组组长为区监察局,组员为区发改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资源朝阳分局局。
资金督导组负责审核区土地储备机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土地筹集计划、征地拆迁计划、预算计划、征地拆迁资金额度、土地储备资金分配方案等。征拆、项目实施单位; 储备金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使用和特殊事项,应当审议并提出解决方案,经区负责人批准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基金监察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监察工作; 督促资金监管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土地储备资金监管,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区土地储备工作过程中,应当对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依法管理、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法规和纪律。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和所属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局负责筹集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审议征地拆迁方案,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收回供应土地。 成本等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储备开发,包括土地储备评估、拆迁、拆迁等招投标工作,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编制、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加强对拆迁评估中标中介公司的管理和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履行相关合同条款。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项目前期审查、一级土地开发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业用地和工业项目布局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所属单位土地储备资金专户设立的审批、土地储备项目预决算的审核、余额资金使用的审批和备案、监督建设项目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拨付程序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招投标、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跟踪审计,审核决算,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区农委负责协调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指导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制定征地拆迁方案,审查征地拆迁方案,指导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拆迁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委托,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编制征地拆迁方案,编制征地拆迁资金预算、决算。 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将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土地储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本区土地储备资金筹集规模,报资金督导组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分管副区长批准后,不得超出计划、超规模融资。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管理和专户存放制度。 土地储备资金必须存放在专户,由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土地储备专户由区财政局批准开立。 土地储备金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单位,不得转存。
建立全区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专户设立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 专用账户由总账组成。 总账记录全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分配和支出情况; 同时,按照项目核算的原则设立子账户,子账户详细记录项目收支平衡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银行业监管。 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受区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负责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计划是监管银行支付资金的依据之一,监管银行应当在预算计划确定的项目内容范围内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征地拆迁方案,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区农委、资金督导组审核。 政府(地区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方案。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负责将预算汇总方案和编制的年度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资金督导组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预算方案由区财政局审核或与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评估相结合。 预算方案和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经资金督导组审核同意后,报区副区长批准。 批准的预算方案和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资金分配方案时,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申请和资金使用方案。经资金督导组审核,报主管区副区长同意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负责收支核算和资金管理,并参与征地拆迁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和项目单位应当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核算征地拆迁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各专户应当只占一项。 专用账户采用“行政单位核算科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多级设置。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配程序。 按照具体补偿标准核定的补偿费用必须足额支付给被拆迁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拆迁补偿资金。 安置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在征地拆迁前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报送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和项目说明。每月 5 日; 朝阳分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向资金督导组成员单位报送全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和项目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方案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预算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未经授权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监管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资金监管责任到人。 明确项目审批级别、资金审批权限,制定资金拨付流程。 成立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参加的监督审计小组,参与重大土地储备问题的研究讨论。 重大财务事项需经监督审计组审议后方可支出。 建立预决算控制制度、拆迁评估和资金拨付审查制度,对拆迁评估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原始凭证、账簿和相关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意见并加强整改,严禁弄虚作假。 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后,协助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完成相关材料的交接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账务、票据管理、工作流程、审计档案等规章制度。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拆迁建设单位合法使用资金的监管。 区审计部门应对土地储备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并对现场数据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决算,并分工并报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对决算进行审核,由资金督导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批准的收支决算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报市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时,跨年使用结余资金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07〕17号)执行。 ]35号)、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收支备案制度的通知》(朝政办发[2007]36号)等规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资金有余额的,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总账管理,作为全地区土地储备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督导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全区土地储备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土地储备资金监管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条 资金督导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负责征地拆迁的区土地储备机构、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完善土地储备资金。 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一条 基金监管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该局将发出责令改正的督察通知书或者督察建议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侵占、挪用、截留、骗取、超标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损失土地储备金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监管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资金督导组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监管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单位:区监察局
会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农业委员会
区财政局
区审计署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
今后,团体成员如有变动,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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