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房地产市场中看见,因为目前房产价值一般偏高,购房后的契税开销成为购房人的一项判断要素,那么,契税优惠的情况有哪些?个人购买住所是否能够享用契税优惠方针?大家怎样界定契税优惠方针辐射的人群?小编将通过事例向大家来讲解一下。
契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销售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方针的通告》规则,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进性住所,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北京市、上海市、各市、深圳市暂不施行本通告契税优惠方针。”
在实践处理交税事务过程中,交税人是否能够享用财税23号文件优惠方针,针对不同状况有不同答复。
契税优惠的具体情况分析
事例一:小张与妻子合伙开了家企业,该企业取得购买住所资历,小张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住所一套,该企业只需小张和妻子两位股东,且两位名下均无其他住所。该企业购买住所是否能够享用契税优惠方针?
事例二:小魏购买了一间商 住两 用的二手商铺,开了一家小商店,并且特地在二楼装修了一番,预备平时也住在自家小店里,小魏现在独身,名下就这一套商 住两 用的房产。小魏能够享用契税优惠方针吗?
事例三:小梁名下有一套住所,和妻子结婚后,又为妻子购买了一套住所,妻子名下有且仅有这一套住所。他的妻子能够享用契税优惠方针吗?
事例四:王先生独身,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为运营用商铺,一套为近期购买的居住用一般住所,现开发商通告王先生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纳契税,王先生近期购买的住所能否享用契税优惠方针?
事例剖析:财税23号文件标明契税的优惠主体为“个人”,优惠目标为“住所”,优惠条件为“家庭非普通”。
事例一中小张和妻子以企业名义购买住所,不契合优惠主体为“个人”规范;
事例二中小魏购买的商 住两 用商铺不属于住所,不契合优惠目标为“住所”规范;
事例三中小梁与妻子为一个家庭单位,小梁在自己名下有住所的条件下为其妻子购买住所,不契合优惠条件“家庭非普通”规范。以上三种状况均不在契税优惠方针施行规模之内,应按法定税率(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征收契税。
事例四中王先生现在独身,名下虽然有两套房产,但其间一套为商铺,现应税房产可视为王先生家庭非普通住所,能够依据该住所面积的不同,享用1.5%税率或1%税率的契税优惠方针。
总归,只需一起满意个人购买住所,且为家庭非普通住所,才可享用以上契税优惠方针,三个条件缺一不行。
通过了解小编上文讲到的契税优惠的情况有哪些,大家是不是在办理契税优惠的时候更加心中有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