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度是怎样的设定

开征房地产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存量财富,对如此无穷的一笔财富征税,其课税的对象、范围、税基和税率等细节顶层设计的公正性、合理性均至关重要。

 

征税对象和范围。

国外的房地产税是建立在土地住所私有化和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的,但在我国,除土地公有制外,住所的产权也形形色色。按产权性质大体可分为:央产、军产、单位产权和私有产权房;按取得和买卖的方法,可细分为;原有私房、房改房、产品房、经适房、安居房、限价房、自住产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面临如此之多产权品种,国外见房就征的做法好像很难在我国施行,但只对产品住所征税,将许多非产品住所扫除在外,而一些单位产权房、限价房,乃至是经适房也不乏有面积大、质量高的住所和高中等收入集体,其享有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也不次于产品房。在我国住所从福利向产品的转化中,大家取得房产时机的不公使房产财富天壤之别。如果房地产税课税对象界定不清、征税范围过窄,应征税户占比过低,将无法纠正房产分配的不公,反而会加大居民财富和消费差距。

此外,房地产税征收的范围也值得商榷。我国实行城乡土地和住所二元制度,但土地产权的门槛并无法阻挠乡镇周边和特征乡村致富脚步,得利于乡镇化、城乡统筹和土地市场化,殷实区域乡村农户的收入和房产价值都在不断提高,一些经营性房地产虽以“小产权房”、“画家村”、“生态院”、“大棚别墅”和“文明构思产业基地”等多种形式的存在着,却可取得不菲的财产性收入。在城乡土地高度市场化的区域,国有建造用地和集体建造用地难变男女,两者彼此渗透、互为补充。那么,大而化一地对乡村房地产免税,征税范围过窄,税基小,就很难表现税收的获益制度和公正制度,还会创造出避税空间,诱发寻租创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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