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

开征房地产税理由之二是给地方政府提供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确,房地产的空间固定性和不可磨灭的特点使其具备地方性、可预见性和可持续征收税种的基本要素,使之成为各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并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理清各国房地产税的概念与内涵、地方财政的收入结构及各国宏观税负的差异,才能减少对这一国际惯例的误解和误用。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定义与内涵。

美国的房地产税是在财产税项下征收的。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财产税或物业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按财产价值征税的一个税种。其课税对象包括一般的不动产(土地和地上的改良物),也包括选定的动产,如汽车和某些无形资产。

显然,美国的财产税与中国将推出的房地产税在定义和征税对象上都有差别。换言之,房地产税只是美国财产税的一部分或主要部分,并不是全部。在定义和内涵不同的情况下,盲目引用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高达90%的数据,则有失偏颇。

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

如果说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匹配、缺钱,解决的办法可能有多种:一是调整存量;二是开辟增量,三是存量调整与开辟增量并举。这包括对现有税种的增、减、并的调整,也包括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的再分配。

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以对中国的宏观税负与公共福利水平作出客观分析,不能因土地出让收入下降就急于推出房地产税,这种征税的理由并不充分。

宏观税负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只有经济发展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之后,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支撑,一国才有向高税收、高福利转化的基础。此外各国人口规模、政府执政理念的差异也使高收入国家的税负有所不同。

中国虽没有房地产税,但政府在开发环节,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和二手房转让所得税,都给地方政府带来不菲的收入。

在中国宏观税负较重的格局下,显然,解决地方财政收入问题不能简单靠增量,存量的调整、加强财政收支的预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都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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