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禁用“学区房”的字样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月起施行,原《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我市同步实施。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注明规划配套设施

不少开发商为突出其楼盘的地理位置优势,抓住周边配套设施或计划作为卖点。规定对此明确要求,“广告中触及计划或者建造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备以及别的市政条件的,不能作误导宣扬。”

房地产广告禁用“学区房”的字样

不得含有升学承诺

规定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商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工作、升学等事项的任何许诺。”也就是说,消费者看见“名校学区房”等许诺性、暗示性广告,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或是投诉。

明示实际售价期限

广告中打着“最低报价XXXX元起”,招引消费者前来询价,往后也属违规。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报价有表明的,应清楚表明为实践销报报价,并明示报价有效期限。

渝中区工商分局有关工作人员说,地产广告有必要说到做到,让消费者用广告许诺的报价买到房子。此外,广告语中不能选用“风水宝地”等相似词汇。

最高罚款3万元

规定提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别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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