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自己采购家庭仅有住宅(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后代,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自己采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是指已具有一套住宅的家庭,采购的家庭第二套住宅。
(三)纳税人请求享用税收优惠的,依据纳税人的请求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分出具纳税人家庭住宅状况书面查询成果,并将查询成果和有关住宅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有查询条件而不能供给家庭住宅查询成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宅实有套数书面诚信确保,诚信确保不实的,归于虚伪纳税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载纳入自己征信体系。
依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分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宅状况书面查询成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请求限时办结。
(四)详细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分一起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自己将采购缺乏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自己将采购2年以上(含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处理免税的详细程序、采购房子的时间、开具发票、非采购方式获得住宅做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对于做好稳定住宅价格工作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对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告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房地产税收方针履行中几个详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施行本告诉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方针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方针,上述城市自己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自己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