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学城/发自北京
3月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
与此同时,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同步废止。
优先房屋安置
根据附件中的起草说明,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并按照2020年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并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纳入到征地程序,实现征收集体土地与村民住宅搬迁同步实施。
征收前期工作方面,管理办法拟明确:区政府应在征收前期拟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奖励情形及标准、安置房坐落等并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内,超过半数(不含)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确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管理办法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做了重大调整。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为主要补偿方式。例如,重庆主要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上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广州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
北京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征收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予以补偿,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并强调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对于安置房安置面积,根据“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对于补偿标准,管理办法拟规定,北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针对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的空缺,管理办法提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为主,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有关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管理办法也做了重新调整,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的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调整为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各区政府制定。此外,还规定了补助和奖励费用的主要科目和总额上限,解决全市“补助奖励科目”不统一的问题
安置区域更受市民关注
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丁表示,此次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包括要求搬迁底线价格公示,尽量避免因底价过低导致集体土地被恶意囤积等情况发生,并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在征收款项支付、监管等方面实现全程闭环。
“由‘拆迁’变‘搬迁’,表明政府愿意在征收过程中尽量考虑到群体需求,更多尊重征地者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妥善处理双方关系。这是对一段时间以来,土地征收引起诸多争议的应对措施。”宋丁说道。
“此次政策也与时俱进,落实了相关支持政策,例如提及现房和期房概念。过去对于安置用房在竣工或交付方面甚少提及,此次明确规定具有非常好的意义和导向。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安置房逐渐过渡到现房化,意味着如果开发商做一级开发,会导致前期投入成本增加以及回款周期更长,搬迁实施的周期也将同步拉长。”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说道。
通过采访北京本地人士,记者发现对于搬迁,他们对于安置区域的认可度更为关心。
赵安(化名)家住北京西城区,年内传来了其所在区域即将有腾退计划的消息。赵安表示,“从自身角度出发,因为家中有孩子需要上学,且父亲身患糖尿病,安置房源的区位是优先要考量的因素。如果其所在学区以及医疗条件低于心理预期,会选择拒绝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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