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杨建强今年39岁,家住成安县辛义乡东高陵阜村,常年和妻子在外地务工,家中生活并不富裕。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2月5日,杨建强与成安县“警盛苑售楼部经理”田某签订
《房屋交易合同》,约定购买成峰公路彭留村加油站南侧“警盛苑小区”一号楼一单元六层西户,房屋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每平方米1800元,房屋总价21.2万元。
售楼部开具的房款和水电气收据。
其中,售楼部负责入住前的水、电、暖、天然气、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等。杨建强需要首付房款70%,剩余房款交钥匙时一次性付清,房屋可以永久使用。
田某在法庭解释说,他作为“警盛苑小区”施工方,因为开发商欠账不还,遂抵顶了小区一部分房屋,并利用“项目部公章”“财务章”对外销售。
购房当天,田某为杨建强开具了加盖“成安县警盛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两份,金额分别是21.2万元购房款和3000元水电气费。
不过,田某只承认收到3000元,并不认可21.2万购房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杨建强为获取更大优惠,将钱交给与田某关系密切的中间人乔某,委托对方购买“警盛苑小区”房屋。
“小产权房”风险大隐患多。
可田某回应,他和乔某经过协商,确定总房款21.2万元,包含中间介绍费1.4万元,先由乔某写下一张19.8万元的欠条,待转账后撤销欠条,但乔某至今没有转账。
“售楼部如果没有收到房款,不可能开具收款票据,更不会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杨建强始终不认可田某的说法。即使存在“欠款”事宜,也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警盛苑售楼部经理”的名义与杨建强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成安县警盛苑项目部”印章。经查询核实,“成安县警盛苑项目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任何登记,不属于合法的民事主体,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行为人田某自己承担。
同时,田某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资质,所以对外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应当全额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关于杨建强是否支付给田某21.2万房款,法院认为当前证据无法认定真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返还3000元水电气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从成安县多个部门了解到,“警盛苑小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相关预售许可证,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
那么,杨建强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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