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双方截然不同的说辞,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文香夫妇所有,二审改判归林洋父子所有。近日,四川高院再审维持了南充中院二审判决。
两户村民对簿公堂原房主称鸠占鹊巢
70多岁的文香和吕龙夫妇,是顺庆区某镇农民。他们在本村建有一套77平方米的瓦房。2001年5月,文香夫妇搬到别处居住,他们原先那套住房则住进了邻居林洋一家。林洋现已90高龄,其子林勇有60多岁。他们称,这套房屋是他们当时花500元从吕龙夫妇手中购买的,双方还签订了《售房协议》。2001年5月29日,林勇的儿子林山还向税务部门交纳了那套房屋的契税20元。
林洋一家在那套房屋一住10多年,并掌握了该房的房产证。2013年初,林洋一家对房屋进行了翻修,住房面积缩小为44平方米。不久这套房屋面临拆迁,林勇领取了拆迁补偿款142197.65元。
不料,就在当年林洋、林勇父子被文香、吕龙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二原告诉称,房屋是他们无偿借给林洋、林勇居住,他们顺便看管房屋,并负责维修。房产证放在房屋一个木箱里,被他们擅自偷走。二人还伪造《售房协议》并私刻加盖文香的印章。
被告承认签名不实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被告林洋、林勇辩称房屋是他们花500元购买的,《售房协议》是吕龙亲笔写的,文香签名并盖了印章。二被告称,村民们法律意识不强,买卖房屋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并支付房款后,交易就算完成。他家买房在当地大家都是知道的。二被告还提出,他们在2001年对房屋进行了翻修,当时文香和吕龙并未阻挡。而文香、吕龙表示当时不知情,是在拆迁时才知道翻修的事实。
庭审中,文香、吕龙称文香没有在《售房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加盖印章。双方均提出对文香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但林洋、林勇后来向法院撤回鉴定申请,确认《售房协议》中“文香”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但印章是她加盖的。
2016年10月,顺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属文香、吕龙所有;《售房协议》无效。林洋、林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提供关键证据法院改判原告败诉
二审期间,林洋、林勇提供了一份吕龙、文香的户口簿复印件,他们向法庭解释说,这是吕龙、文香交给他们去复印,用来办理拆迁手续的。吕龙、文香却称,这是林洋、林勇趁到他们家做客时,偷偷拿去复印的。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林洋、林勇所举出的证据虽然没有买卖合同及付款凭条,但其他间接证据仍能证明其与文香、吕龙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一、案涉房屋产权证长期在林洋、林勇处,文香、吕龙的解释是林洋、林勇趁占用房屋时,盗取了该产权手续,但此解释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林洋、林勇出示的文香、吕龙户口簿复印件,文香、吕龙同样解释为盗取去复印,但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对该两份证据,林洋、林勇的解释则符合逻辑;二、林洋、林勇交契税的完税凭证,缴税时间在2001年,由于2001年案涉房屋并未涉及拆迁,其价值未增加,若是作假,林洋、林勇也没有理由在2001年开始就作假;三、文香、吕龙称本案起诉时才知道房屋被改建,这不符合情理。
2017年12月,南充中院二审改判驳回文香、吕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洋、林勇自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文香、吕龙支付补偿款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文香、吕龙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四川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南充中院的二审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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