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房产作为一个整体难以分割,在被执行人家属无法主动代为赔偿的情况下,为确保案涉房产发挥最大效用,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房产整体拍卖,再对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般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个人名下财产或者该财产难以处置的,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等财产。执行法院既要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房产,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保护案外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执行异议权、拍卖价款应得份额等实体程序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共有人的房产被拍卖强制执行,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也有权对法院的查封、扣押、变价或拍卖等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也有权就拍卖价款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对拍卖款项进行分割,需要为共有人保留应得的份额。
例如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被拍卖执行,人民法院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外的另一方及时分割该房屋,如协商不成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对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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