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产权房动迁,实际居住在产权房,能多分动迁款吗?

系争房屋为私房,权利人老姚2019年去世,老姚之妻何某2017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在早年去世,老姚、何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2020年11月,系争房屋动迁。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装潢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搭建补贴、搬迁奖励费、征收补偿费用计息等项目,全部征收利益共计944万元

老姚与何某育有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以及姚某5五名子女。

涉案房屋征收时五名子女户籍均在册。

姚某1、姚某2、姚某3出嫁搬出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稳定居住过;

姚某4、姚某5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居住,照顾两位老人;

姚某1、姚某4在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

各方对该动迁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私房,登记在老姚名下,属于老姚与何某的共同财产。因何某于2015年去世,老姚于2017年去世且两人生前均未立遗嘱,两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已去世,故涉案房屋产权应由两人的继承人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依法继承。

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暨被征收人,有权分割涉案房屋。姚某1、姚某4他处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涉案房屋产权人之一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姚某4、姚某5与老姚与何某共同生活,可以适当多分,本院酌情确定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分别享有18%、18%、18%、23%、23%的产权份额。

三、律师解读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而且,对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时可以适当多分。

结合以上情况,本案中,在按照法定继承均分产权份额的基础上,对于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中、对产权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适当多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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