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农村小产权房出售?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一、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111号)文件,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交易原则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办事,严禁违法违规交易,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坚持城乡统筹原则

充分利用市县两级交易平台,扩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布范围,促进城乡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村产权价值,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3、坚持公开公平原则

加强监督,坚持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保障农村资产保值增值。

4、坚持统一规范原则

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业务管理模式,推进规范化管理。

5、坚持集约利用原则

盘活现有农村集体闲置资产,提高农村集体资产集约化经营水平,保障农村集体、个人权益。

二、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1、申请审核

实施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可直接或者通过经纪服务组织向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交易。县(市、区)农业、林园、水务、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2、交易信息管理

建立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构建统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征集、收集、发布等信息化服务机制,提高交易管理水平。

3、交易价格机制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原则上要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私营机构产权交易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也可以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4、产权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5、变更登记管理

在农交所及分支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交所出具的《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相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6、经纪服务

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会员制度,引导和规范社会经纪机构、组织和个人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服务活动,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收集、资产评估、委托代理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服务组织进驻农村产权交易场所,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相关服务。

7、争议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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