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企保全执行案中,最高法院力纠超标查封问题。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中,最高法院对执行中的超标查封问题进行了纠正,要求在诉讼保全问题上,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司法理念,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案情显示,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盛世公司名下2.17亿元财产。人民法院根据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查封盛世公司名下的涉案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盛世公司不服,认为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认为,虽然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申请对涉案在建工程进行查封,但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同时,执行法院结合该公司在诉讼请求中陈述的涉案工程量达3.78亿余元,及该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和周边土地价格等因素,认为该院查封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该院查封存在明显超标的情形,故裁定解除对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最高法院复议认为,执行程序不仅要依法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保全财产,也应当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不得超标的保全,对明显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
据此,最高法院认为执行法院裁定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执行程序中,最高法院曾多次出台严禁超标查封、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比如,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专门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要求,明确要求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在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可以实现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保全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同年,最高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不得进行超标的保全,平等保护各方权益、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又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再次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明确以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采取执行措施。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整体查封后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
“本案例明确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要注意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避免因单纯计算土地使用权价值而导致超标的保全。本案在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并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最高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纠正超标的查封问题,这在诉讼保全问题上也应予以秉持,“人民法院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应以保全裁定确定的保全金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保全”。
郭锋表示,本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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