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在全县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不尽抚养义务的现象:
一些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及其他被赡养人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危旧房屋中;
有的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
有的具备赡(抚)养能力,但不给付赡(抚)养费,致使被赡(抚)养人生活困难;
有的不送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甚至强迫其辍学打工;
更有甚者,甚至遗弃、虐待被赡(抚)养人。这些未尽赡(抚)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抚)养人的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就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的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侵害被赡(抚)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1、赡养人须立即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居住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
2、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赡(抚)养能力但拒不给付赡(抚)养费,虐待或遗弃被赡(抚)养人的,要立即主动履行赡(抚)养义务。
4、监护人不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致其缀学的,要立即送其上学。
对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由司法部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代被赡(抚)养人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将就地巡回审理,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法机关将视情节撤销赡(抚)养义务人的继承权、监护权,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履行赡(抚)养义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县人民法院房县人民检察院
房县公安局房县司法局
二O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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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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