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拆迁卖家后悔 法院怎么判?

以7万元卖给了梁某

结果20多年后房子碰上拆迁

眼红的陈某就起诉了梁某

房屋所有权与拆迁款最后何去何从?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10%结案。

▋案例回顾

梁某和陈某并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陈某于1998年3月知晓梁某有购房的打算,便主张将自己的一处房子以7万元卖给梁某。当天两人就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双方顺利办好所有手续后,陈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之后,两人再无联系。20多年后,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拆迁款金额为237万元。

这个消息传到了陈某的儿子陈某阳耳朵里,他当下就十分后悔和眼红。陈某阳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梁某返还房屋。

但是梁某一家自然是不愿意的,双方引发矛盾。陈某阳一气之下将梁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陈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陈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陈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陈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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