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4月26日电(余乃鎏、陈博)25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简称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该院发出了厦门市首份支持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裁定书。
今年3月初,在处理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湖里法院自贸区法庭承办法官收到一公司行为保全及证据保全申请书。
原来,这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厦门一家生产销售家居灯具的外贸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在海外已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市场,并自主创作了系列动物造型凳子太阳能灯,且在国内进行著作权登记。几个月前,A公司发现,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口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太阳能灯给相同客商,“涉嫌恶意抢占国外市场”,而相关涉嫌侵权物品,已被厦门海关所属海沧海关依法扣留。
接到海关“若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将放行涉嫌侵权物品”的通知后,A公司认为,B公司出口的产品“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且产品粗制滥造”,若放任其出口会损害自身品牌声誉,很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遂向湖里法院自贸区法庭递交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裁定B公司立即停止出口该批涉嫌侵权货物。
3月中旬,在及时向B公司等两个被告方依法送达起诉状、申请书、听证传票等材料后,湖里法院自贸区法庭组织各方参与行为保全听证,其中A公司出庭参加,两个被告缺席听证。期间,A公司陈述,此事缘起于其海外客户将产品模具交给B公司生产并低价转出口,并在听证后向法院缴纳了和货值相当的现金担保且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理审查,法庭认为A公司著作权权属稳定,且综合多方面的考虑和权衡多种因素,认为其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B公司应立即停止出口涉嫌侵权产品。3月22日,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向海沧海关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前往仓库提取B公司涉嫌侵权的太阳能灯样品。目前,这起知识产权维权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是厦门市首份支持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裁定书。”湖里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企业拿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实现让司法切实全面护航创新创造。其中,行为保全日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经营者的重视。
据介绍,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而行为保全指的是: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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