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_名下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并不一定不能执行,下面举个案例来说一说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案例: 奇某因做灯具生意,2015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楚某借款50万,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利息10%,借款期限半年。奇某用自己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房子价值150万。 2015年12月,还款期限已到,奇某未按时还款。楚某多次催要,奇某仍不还款,楚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奇某偿还楚某本金及利息55万元。 2016年6月,由于奇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奇某的抵押房屋。奇某以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经查奇某儿子拥有二套住房,一套110平方米,另一套80平方米,完全可以维持奇某的正常生活。法院是否应该执行奇某的抵押的房产? 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由此可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奇某的儿子有两套住房,且对奇某有赡养义务,符合《规定》所明确的执行条件。因此,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奇某的执行异议。在给予奇某一定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如果该处房产是其以及家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子,那么就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抵押。但是如果该处房产价格较

高,执行该处房产后,被执行人仍有能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那么就可以执行。也就是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转载,如有版权或感觉不适请及时私聊,我会第一时间删除哒。老板有安排必须每天坚持写,我表示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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