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一朵带刺的玫瑰

 

很多人认为买回军产房物美价廉,虽然无法获得房管职能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但相较买回乡中央政府或村民的小产权房安全一些,众所周知。多年来,虽然特殊的历史原因,深圳陆续修建了大批“军产房”。其中一部分原作为部队配套设施修建,建成后却进入市场销售,虽然其产品价格相较货品房十分高昂,因而吸引了大批购房者。但此类住房虽然游离于中央政府的监管之外,一旦出现纠纷,难于解决,而且有可能因为涉及部队的案件地方性法院不受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条例》明确规定,部队房地产权属归中央军委、公司总部大部份,产权产籍由各级营房基础建设职能部门捷尔恩河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国家暂时没有出台军产进行买卖的政策。因而,军产房暂不能挂牌上市进行买卖,也不能核发地方性中央政府房管职能部门发的货品房房产证。

关于军产房受让的具体明确规定有这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部队房地产同地方性有偿受让的,房地产的迁移更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基础建设营房部下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迁移和房屋现状更改注册登记细则》第七条的明确规定:“部队房屋产权属中央军委、公司总部,大部份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基层单位”填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其营房更改注册登记委托住用基层单位(即产权管理工作基层单位)全权办理,采用住用基层单位公章,但要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条例》明确规定的房地产迁移、更改核准权限,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或各大军区、各总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大基层单位的四价。不符合前述明确规定的,产权迁移合宪,并不得进行营房更改注册登记。” 同时依照《部队原有住房转卖管理工作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下发)第五条明确规定:“转卖部队原有住房,要经军区级基层单位审查就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核准,由售房基层单位组织实施。”以及第五条明确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产品价格或是房改原先买回的原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挂牌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市场条件下,原售房基层单位有采用权权;所得售房款,在缴交农地采用权税收收入或所含农地投资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性人民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投资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经营性。”

综合前述部队房地产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基层单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部队产权房屋向地方性受让,要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的审批,并且所持原售房基层单位的舍弃采用权权同意挂牌上市的意思表示的断定,否则无权受让,受让合宪。如果卖方向买方受让的军产房既未事先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后勤部的审核,又未所持原售房基层单位的舍弃采用权权的断定,该受让合约应属无效合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合约法》第五十五条“合约合宪或是被撤销后,因该合约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

因而,希望朋友们在买回军产房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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