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刘x与xxx村委会签订《设施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一亩集体土地,该地块位于平谷镇xxx养殖小区xx号,承包期限为20年。两年后,刘x将涉案土地转给高x。而高x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投资兴建鸽舍几饲料房三处,开展信鸽养殖,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北京市信鸽协会准养证。2021年9月12日,平谷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涉案建筑,于当日立案,并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现场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绘制了平面示意图,对高x进行了询问。后经调查,确认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月28日,平谷镇相关部门对高x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责令高x于10月3日前拆除。10月4日,平谷镇相关部门作出《催告书》,10月8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10月12日,平谷镇相关部门对高x的涉案建筑实施强拆。
高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平谷镇相关部门实施强拆行为违法。庭审中,平谷镇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查明事实后,依据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拆决定书拆除违法建设并无不妥,拆除行为合法,应予以维持。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平谷镇相关部门对高x的涉案建筑予以强拆的行为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鸽舍被认定违法建筑,能否直接拆除?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平谷镇相关部门有权查处本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平谷镇相关部门在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作出强拆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执行程序违法。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鸽舍被认定违法建筑,能否直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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