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房产未过户,法院可处置
基本案情
张某等11人与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判令退还张某等人地暖空调初装费并支付违约金合计258496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因犯伪造公文印章罪、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司处于无经营场所、无人负责、无工作人员的停业状态。根据线索,查明该公司位于紫金花园的5幢2单元2503号房屋虽出售于秦某,但秦某的价款未足额交纳,亦未办理过户登记。故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屋,并通知秦某将购房的尾款向法院交纳。案外人秦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尾款,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案外人孙某参加竞拍并以414512元的价格竞得。所得价款在扣除秦某已付购房款及装修费用255000元及评估费用6200元后,张渊等11人对余款153312元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按债权比例分配。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被执行人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产出卖于第三人秦某,且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2、未经清算即注销,执行股东跑不了
基本案情
李某与新野某水务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9826.81元。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却想方设法规避执行,于2018年8月29日在新野县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案件一度陷入无法执行的状态。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二股东杨某、周某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新野某水务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破产清算就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变更杨某、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并足以支付申请人,新野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扣划,使得该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以变更被执行人才得以顺利执行完毕,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又一次被运用,这一制度为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了保障。
3、有钱不还涉嫌拒执,紧急还款悔不当初
基本案情
刘某受雇于周某进行焊接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导致头部受伤。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周某赔偿刘某医疗费及各项损失108525.48元。
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并玩起了失踪。面对被执行人周某的躲避执行行为,执行干警决定主动出击,多方调查,发现内乡县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曾向被执行人周某支付巨额占地款,而且被执行人周某在收款后又以其亲属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长安牌汽车使用。承办法官立即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取得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周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涉嫌拒执犯罪,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被执行人周某一听说有可能要被判刑,立即主动来到唐河法院,要求履行赔偿款。当场将执行款交给了申请人,并对于之前拒不履行的行为悔不当初,主动向申请人和执行法官承认错误,请求宽大处理。
典型意义
在全国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该充分认识执行形势刻不容缓,申请人要充分理解执行法官,理解执行过程中的种种情况,尊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也要明白: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
4、心存侥幸躲避执行,动真碰硬保障民生
基本案情
段某等83人与张某因小麦收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社旗法院,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售粮款共计380951.94元。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家庭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面临人难找、财难寻、惩处难等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让执行法官无从下手,被执行人以此张某洋洋自得。本着民生优先的原则,经过执行干警坚持不懈的努力,经多方调查询问,终于查到张某建有大棚、板房并涉及拆迁事宜,遂果断查封张书生所建大棚、板房。这一举动着实让张某慌了神,眼看自己的赔偿款要受到影响,不能因小失大,就立即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该案圆满执结,83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典型意义?
涉民生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利用无自有房屋、财产情况难以核查的客观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但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理由。本案的顺利执结表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法官耐心调解?六年陈案一朝执结
基本案情
周某与刘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刘某一次性支付周某事故赔偿金7.9万元。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常年外出躲避执行,经查询,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查物找人都遇到困难,案件一度终结执行程序。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不定时对刘某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并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多措并举,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刘某迫于执行威力,无法从银行贷款用于生意周转,于2019年5月找到承办法官,称自己有四个孩子在上学,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并耐心调解。最终,申请人周某同意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一次性支付5.5万元,周某自愿放弃剩余部分。一起长达六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法官应当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执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件长达6年的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运用,对案件的顺利执行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6、案外人任性阻扰,强执行彰显威严
基本案情
刘某诉柳某民间借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柳某偿还本息共计3万余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某提供的线索,了被执行人柳某正在市区一小区别墅正在从事装修作业,执行干警迅速抵达。赶赴现场后,执行干警在十余名务工人员中找到正在组织施工的柳某,向其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亮明了身份。当执行干警依法对柳某采取强制拘传时,在现场务工的柳某的弟弟及弟媳阻扰执行干警带离,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围堵。该院立即启动执行应急处置机制,执行局长王永兴紧急召集在院干警25人,法警8人,驾驶8辆警车迅速驱往现场支援。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带着单兵设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相机及摄像机进行全程录像、拍摄,规范执行过程,做到文明执法,确保阳光执法。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通达事理的群众慢慢散去,但柳某及其亲属仍毫无悔意,继续阻碍执行。王永兴果断处置,依法对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柳某弟弟及弟媳拘传至法院进行询问,根据其行为分别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见到法院执行的坚定决心后,柳某彻底打消了侥幸心理,赶忙履行了3万余元执行款。柳某及其弟弟、弟媳也向执行干警求情,为其不理智行为而道歉,并写了悔过书。鉴于柳某弟弟及其弟媳承认并改正错误,经依法训诫,宛城区法院解除了对他们的拘留。
典型意义
玩火者必自焚,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环境下,一切妨碍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对抗行为无疑于螳臂当车,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道。
7、干警冒雨执行强制被执行人腾房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明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崔某明借款495万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南阳中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经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律程序,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分别被崔某明和另一买受人王某范依法拍得,经过执行人员张贴限期搬离公告和对租赁户的传唤、询问、解释,该两处房产仍有部分租户拒不配合搬离。最终,经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联席会讨论,南阳中院决定于6月28日对涉执房产实施清场交付工作。
当天行动,全体执行人员赶到清场现场,其中一处房门紧锁,执行局请来专业开锁人员将房门打开,房内的物品经清点由公证处人员全程见证公证后进行集中封存。另一处房产被某公司租赁为办公场所使用,执行法官向该公司负责人说明来意,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行动主动将房屋内物品搬离。在执行人员的协调指挥下,公证处人员的公证下,该公司工作人员和搬家公司人员有序将房内物品搬离现场。执行行动一直持续了4个多小时,为了不影响执行进度,执行人员一直坚守在清场现场,中午简单吃了份盒饭后就又投入到工作中。下午2点20分,两处涉执房产的清场腾房工作全部完成,申请执行人和房屋买受人当场签下了交付确认书,此次执行行动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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