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小产权房出售网站(看看江门法院怎么判)

2011年1月24日,罗某以陈某的名义出资按揭购买了深圳市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以及按揭贷款均以陈某的名义签订及办理,而双方并未就此行为签订“借名买房”的相关协议。

2018年,罗某打算将该房屋卖给肖某,肖某为此支付了定金10万元。为了在后续的交易手续中顺利收取肖某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和房产按揭后银行支付的尾款,罗某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以陈某的名义开设了收款账号。但陈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将银行卡挂失,并宣称该房屋为其所有,与罗某无关,卖房款应归陈某所有。于是,罗某向被告居住地的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卖款100万元交付还罗某。

台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江门台山法院法官通过调查审理,发现购买涉案房产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物业费、燃气费均由罗某支付的,涉案房屋也一直由罗某实际管理至该房屋出售前。因此,法官认为,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罗某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是真实购房人,房屋的购房款、物业费等由罗某支付,以及涉案房屋亦是由罗某实际使用管理,罗某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应当确认其为真正的房屋产权人。台山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向罗某返还出售深圳某小区的卖房所得款10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江门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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