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拆除小产权房 惠州大亚湾法院这样判决

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即买卖房屋内物品交付范围作出了界定,双方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

买卖生纠纷收房时门窗均被拆

王先生诉称,2019年,他在某平台上看中了大亚湾西区一套正在出售的精装修房屋,遂通过第三方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东李女士取得了联系。三方顺利谈妥购房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女士单方提出解约,王先生不同意并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大亚湾法院经审理依法予以支持,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案涉房屋尾款。

在他满心欢喜前往房屋时,眼前一幕却让他彻底傻了眼:不仅屋内全部家具、电器被尽数搬离,甚至所有房门(含门框)、房间内部的大型橱柜、部分墙板、插座设施等固定装修和基本设施均被统统拆除,房屋已严重受损,无法直接正常居住使用。

随后,王先生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告及报警等方式,要求李女士对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完成正常交接,但均协商无果。他不得不自掏腰包,花费4万余元自行修复房屋,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修复费用共4.4万余元。

对簿公堂法院判房东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认为李女士系为了报复他此前的起诉维权行为,故意将房屋的固定装修和基本设施统统拆除,将屋内全部家具、电器等尽数搬离,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房屋。

被告李女士则辩称,她已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过户及交房事宜,缴纳相应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告知对方水电煤气账号及房屋密码,准时交付房屋,不存在任何违背合同条款行为。同时,双方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交割清单有明确且清晰的约定,未承诺交付任何家具电器,要求她承担违约金、房屋修复费用及诉讼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经审理,大亚湾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且须保留原有入墙的固定及基本设施,从合同中强调“保留入墙的固定及基本设施”的通常理解,交付范围应包括水、电、灯饰等非入墙设施,至于沙发、空调、电视、茶几、抽油烟机、消毒柜、桌椅、床垫等可移动、价值较大的物件,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一并交付时,应不包括在买卖范围,李女士搬走并无不妥。

至于修复上述物品的价值,剔除掉可搬走物品的价值,再考虑折旧因素,以及双方在各自选定装修、自行修复上述物品的品质上存在一定差别,酌定李女士赔偿王先生修复费用1.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买卖二手房,应明确房屋交付物品范围

房屋内物品交付范围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法官指出,当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内物品交付范围约定不明确时,应结合合同相关条款作出通常理解。已与房屋形成附和、拆除会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造成房屋毁损的物品,一般应随房屋一并交付。对于房屋内未形成附和、拆除不会影响房屋价值的,以及可移动的、价值较大且未包括在总房款中的物品,一般不包括在交付的物品范围之中。

法官由此提醒,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提前清点物品并明确约定房屋内物品的归属,从而避免日后产生此类纠纷。

【记者】卢慧

【通讯员】薛银标李红兰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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