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办理产权证的周期较长,不管是购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办理产权证都有一个过程。除了办证机关的周期外,由于各种原因,购房人也可能会在购房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可是,就是在这个时期,由于售房人的对外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
按照不动产权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房屋应属于原业主所有,原业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查封和拍卖,但是,另一方面,购房人往往又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房款,已入住多年,而原业主往往已经资不抵债,房屋往往是购房人的唯一希望。
面对如此情况,购房人应该如何处理?如何才能合法地抵抗法院的查封、拍卖,保住所购房屋成为购房人唯一的出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可抵抗法院的查封、拍卖:
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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