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小产权房买卖 浙江临海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胡某等人制售“茅台”“五粮液”等知名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与临海市公安局在永丰镇沙头村一居民楼发现假冒白酒生产窝点,现场查获正在灌装的五粮液132瓶,五粮液注册商标、外包装箱等共计4500余张,白酒灌装机1台。经检查,在该窝点及另一储藏点,共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知名品牌白酒1200余瓶,货值金额超100万元。同日,两部门联合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销售下家进行检查,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200多瓶,货值金额20余万元。经鉴别,上述白酒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经查,胡某等人于2020年开始购进白酒原料通过自行灌装等方式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截至被查获之日,生产、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的货值高达500余万元。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临海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目前该案已由临海市公安局移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台州某智能装备公司、陆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6月,权利人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向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前员工陆某、黄某、向某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披露给台州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调查,该权利人公司为机床生产企业,陆某等三人分别于2021年1月、3月先后从权利人公司陆续离职,离职后陆某等人私下签订了合作出资办厂协议,并以陆某妻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台州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离职前,陆某等三人分别负责权利人企业的生产、采购、销售、设计等关键岗位工作,有预谋地以非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客户信息”“零配件供应商客户信息”“销售价格表”“电气设计技术资料”等商业信息,为后来合伙成立的台州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机床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

台州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及陆某等三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陆某、黄某、向某及台州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13万元、13万元以及35万元。为权利人挽回订单损失200余万元。

台州某塑业公司以未授权专利作为授权专利使用的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台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内的三款仿真动物产品,宣传页均有标注“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分别标注了具体专利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件标注专利号的专利证书。

经查明,当事人并未取得上述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上述所谓的专利号实际为该款产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专利申请号。

当事人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号作为专利号发布在售卖商品的网页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且售出商品数量较少,在网页上标注的专利号均为当事人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号,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临海某灯饰公司与临海某塑料制品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临海某灯饰公司发现被请求人临海某塑料制品公司侵犯其字母霓虹灯外观设计专利权。2021年12月9日,请求人向临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已经并正在实施制造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2月16日,临海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

经查明,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的塑料外壳外观形状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形状相似,区别点集中在形状字母底部的开口形状,但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2月14日临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台州某服饰公司委托他人印制布匹的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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