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由于不放心母亲去世后遗留下的房产,小曹前往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情况,谁知被工作人员告知,就在前一天,小曹父亲带着儿子拿着一纸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事实上小曹从未和父亲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
而第二天下午,小曹的父亲在中介公司和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收取了买房人10万元的定金。而实际上,在和买房人签合同前,曹某已经接到国土部门的电话,通知其这套房屋已经被丰台法院冻结。
小曹当即将父亲告至丰台区法院。
最终经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在明知被告并非儿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合法继承的权利,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致使原审继承纠纷一案提起再审,妨害司法秩序。
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解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发生于离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以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
并且当事人间关系特殊,主要是亲属、朋友、生意伙伴等较为密切关系,或属某种利益共同体。
虚假诉讼必然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最终也必将损害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家庭矛盾或者社会问题,一定要有正当的、合理的途径,而不能随意用这些虚假方式来提起诉讼,然后故意侵害司法秩序,这样肯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文: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付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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