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纸醉金迷的世界里男人一旦有钱就会放纵自己,不顾家庭的稳定和生活的幸福,去寻找更多的刺激,最终伤害的往往是双方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小三、房产和如何维权这个问题。
与妻子结婚十余年的蒋某,突然有一天被牵扯出有私生女,而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还在后面。小三魏某一共生了两个孩子,原本蒋某以为都是自己的,并且原配妻子杨某还育有一子一女,蒋某人丁兴旺。
小三所生大女儿和小女儿虽然一直没有名分,但是蒋某一直向她们提供生活资金,大女儿养了多年发现越来越不像自己,压抑不住的蒋某去鉴定后发现果然不是自己亲生。
不过,经鉴定得知小女儿确系蒋某亲生。悲剧以后蒋某痛定思痛,决定向原配杨某坦白,并且二人合计如何挽回损失。
自己的钱岂能便宜别人的孩子,知道事情经过后,杨某大怒,直接向法院起诉魏某诈骗。杨某要求返还多年以来蒋某私自赠与小三魏某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等,蒋某对此并无异议而且全力支持杨某。
魏某以这些东西是蒋某自愿赠与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原配妻子杨某拿回了房子、财产,以及多年来应当产生的相应利息。
法律对于婚姻期间财产的保护,以维护夫妻二人关系为目标,拒绝偏向某一方,在出现争议纠纷时,支持无过错方的诉求。
蒋某没有权力私自将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魏某,两人之间达成的赠与关系更没有法律作为支持,当同样具备这些财产处理权的原配妻子杨某出现时,魏某的一切辩驳都是苍白无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其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蒋某给小三的财产是不合理的,原配妻子杨某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无论在任何时候,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应当受到强烈谴责,法律所维护的公序良俗也绝对不允许,小三这类群体侵害合法夫妻的正当权益。
丈夫蒋某在这起案件中违背了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有过错方,对于原配妻子杨某提出的合理要求,蒋某本身没有权力拒绝,法律也不支持他的否决。
一夫一妻是国家法定的家庭组成结构,危害这一法定结构的小三在法理上没有地位可言,原配妻子杨某提出的诉求,是对一夫一妻关系的维系,也是杨某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对此就有相关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那么,是不是说魏某就必须归还所有的所得呢?其实也不然,因为她的小女儿是蒋某所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上述案件中,小三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当然必须要是亲生孩子,才能享有获取抚养费的权力。
蒋某原本以为大女儿是自己的亲生,所以向女儿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尚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但是大女儿实际非亲生,那么蒋某、杨某夫妻与这个来历不明的孩子不再具有法定关系,蒋某不必负担该女儿的抚养费。
至于诉魏某欺诈,在鉴定之前魏某虽有疑惑,但也并不确定。况且魏某表示自己从未说过女儿是蒋某亲生,一直都是蒋某自己一厢情愿。
非婚生子女确实在法律上被认可,而且应该得到生父或生母的经济支持,对于蒋某私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属于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即蒋某个人的债务。
就算女儿是蒋某亲生的,蒋某所出的抚养费和其他财物,也不能侵占原配杨某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配妻子杨某对于丈夫蒋某私自处置的财物有权追回,蒋某赠与小三魏某的购房款项、日常用度等都是杨某作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财产。
因为赠与期间长达数年,财产的增益和损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杨某有权以标准市场价格获取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是这样说的,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蒋某,因为一己私欲犯下大错,其对家庭财产的处置、对小三魏某的赠与,被杨某知晓后极大挫败了杨某对生活的信心。
杨某遭受经济和情感的双重打击,蒋某与杨某组成的家庭已经岌岌可危,可以断定蒋某的赠与行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要求魏某返还财产。
虽然最终原配妻子获得了应有的公正待遇,但是家庭的裂痕,对双方孩子的影响,都是不可挽回的伤害。法律可以帮你要回财产,但也要不回感情,愿世间付出真心的人都能得到同样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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