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优化审批流程
区直部门、属地镇街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和《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荔政综〔2020〕51号)文件精神,优化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一)农村个人建房
1.申请条件
(1)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建一层或二层的住宅申请续建,参照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办理续建手续。
(2)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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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④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⑤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⑥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⑦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需明确坐标),提供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材料:(1)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2)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无旧宅基地的除外);(4)原住宅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危房鉴定书(无旧宅基地的、非危房改造的除外);(5)房屋设计图或选用标准通用图;(6)相邻权利人意见(四邻意见作为明确宅基地位置的参考依据)
3.村委会审查
(1)审议(3个工作日,不含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时间):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
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批准宅基地;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宅基地。
(2)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进入2个工作日村委会决定阶段。
(3)决定(2个工作日):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作出转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决定。
4.属地镇街审核批准
(1)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实地核查。属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实地核查,进入10个工作日联审联办阶段。
(2)联审联办(10个工作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镇街住建部门:负责审查房屋设计图是否有由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或选用标准通用图。镇街自然资源部门: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联审联办情况: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通过的,进入10个工作日的镇街审批阶段(不含占用农用地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时间)。
(3)决定(10个工作日,不含占用农用地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时间):镇街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布。
建房户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匠带头人出具从业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培训证明。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街向所在区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镇街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1.申请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申请表1份(附申报单位法定代表委托书1份(原件);(2)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相关文件1份(原件);(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建筑施工图1/500总平面图3份;全套建筑施工图;底层拼接总平面图1份;基础平面图1套);(6)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报建单位向工程所在镇街提出申请;(2)由镇街核验证资料齐全后转报区自然资源局;(3)区自然资源局收到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审查意见,审批通过的按程序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另行报审。
二
加强批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范围和职责
1.经审批农村建房
经审批建设的农房(含个人建房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分为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和限额以下:
(1)限额以上:限额以上农村建房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进行监管。
(2)限额以下:限额以下农村建房,由属地镇街全面统筹、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其中:
?农村个人建房由属地镇街具体负责。属地镇街要指定具体业务人员,完成个人建房材料初审后,录入区农村建房审批系统平台,将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或农村工匠姓名、建房前培训情况、建设过程巡察和举报发现问题等全过程录入平台,永久留痕,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
?农村公共建筑包含校舍、厂房、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民俗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等非住宅项目,由属地镇街具体负责,按照行业上报教育、民政、民宗、文旅等区直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月的抽查监管。(详见附件5)
③限额以下农房建设项目的性质或规模达到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有关法规规定标准的,其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应按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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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违”建房
未经审批(含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和超审批范围(含移位、超占地面积、超建筑面积、超层数建设等)的农村建房属于“两违”建房。要严防新增“两违”建房,集中整治存量“两违”和统筹做好各项专项清理整治。“两违”建房按照2021年8月10日中共荔城区委办公室、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两违”管控长效机制的通知》(荔委办〔2021〕2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
1.开工申请:属地镇街要进一步提高建房户、农村工匠的建房质安管控意识。在建房审批后、动工建设前,应组织对建房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工匠进行建前培训。
(1)组织建房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工匠学习《农村自建房提醒》、《莆田市荔城区村镇住宅立面图集》和省市“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2)属地镇街、村居要引导建房户与施工单位、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上报属地镇街、村居备案。其中: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
(3)建房户与承建的“工匠带头人”应向镇街出具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施工(详见附件9)。
(4)建房户完成旧宅自行拆除(提交照片)或者先建后拆(提交建房与镇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的三方协议、建房承诺书)。
(5)属地镇街要加强宣传,淘汰竹脚手架和木支撑,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
2.实地放样:10工作日内组织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3.建档报备。属地镇街要依法审批农村建房,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详见附件3、8),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每月上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公共建筑审批情况应同时报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5)。
建房申请户或公共建筑业主必须在获得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建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指标进行建设。
4.质安管控:农房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建房信息公开公示、建房过程四到场”、网格化巡查、严防新增“两违”等管理机制。将信息公开、“四到场”、巡查记录、农村建房矛盾纠纷和举报等问题录入区农村建房审批平台,按照“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网格力量联动协勤”模式开展巡查监管工作,永久留痕,接受监督。
(1)建房信息公开公示。施工现场应悬挂施工信息公示牌,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中:
?农村个人建房应按规定公示:村民自建住宅应公示审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工匠带头人(或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和平面图(详见附件6)。
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应按规定公示审批文件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监督电话等。
(2)建房过程四到场。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要严格履行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属地镇街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站所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批准后丈量放样到场。属地镇街要组织业务人员、村居对批准建房的用地进行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③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移位的现象。
④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属地镇街要组织业务人员、村居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进行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5.竣工验收:(1)验收申请:建房户建房完工后,申请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镇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建房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验收合格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6.旧宅处置:
(1)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2)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前,不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3)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的,督促村民自行拆除。
(4)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7.及时录入。在农房建设竣工验收通过后,属地镇街应指派专人,将相关房屋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房屋安全全覆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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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强化网格化巡查
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组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责任到人。区主要领导为全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区分管领导、区挂钩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区领导适时带队深入镇街一线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各镇街、村居落实农房建设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详见附件7)。
(一)区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每半月对审批的农村在建个人建房进行抽查,每月抽查范围不低于10%。
农村在建公共建筑,按照所属行业不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进行100%全覆盖检查,检查情况抄送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二)属地镇街。建立由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片领导、村主干、包点村干部分别担任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网格员“哨兵”巡查队伍。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巡查具体负责人、包片领导作为巡查发现上报具体负责人、镇街人大主席(主任)作为监督验收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共同体,形成综合监管体系,统筹包片片长、包村工作队、土地协管员、网格员等干部力量,组建2支以上监管队伍,具体落实人员3-5人及以上,明确组长、副组长,每周抽查辖区范围内不低于10%的在建农房安全情况,履行建设程序和现场监管职责,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村居。建立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察“哨兵”的管理机制,组建村居巡查队伍,每周对村域范围内的在建农房进行100%全覆盖监管,压实村庄一线哨兵作用,并接受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监理服务。属地镇街每年将辖区内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技术指导服务进行打包,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提供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必须但不限于对每栋房屋的建设关键节点开展监理工作,建房关键节点分别为:
1.框架结构:分别是验基槽、浇捣二层楼面(重点看模板、验钢筋)、看脚手架、浇捣屋面、竣工验收。
2.砖混结构:分别是验基槽、浇捣二层楼面(重点看模板、验钢筋)、看脚手架、浇捣屋面、墙体砌筑、竣工验收。
四
强化矛盾纠纷化解
进一步加强宅基地权属纠纷排查化解,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区农村建房纠纷化解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两违办、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区农村建房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聘任专职调解员,做到“四有”即有调解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经费,确保常态化开展农村建房纠纷调解工作。属地镇街、个村居和区涉及农村建房的牵头单位、配合部门要对应成立农村建房纠纷化解排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关联人员组成。
(二)明确职责。各级领导小组依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农村建房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工作。通过完善升级区级矛盾纠纷联调衔接指挥平台,以全区三级穿透的综治网格平台为依托,整合区、镇、村三级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化衔接指挥平台资源,发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队伍联动优势,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村建房纠纷联调网络。其中:
1.区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农村建房的前期审核审批、建设过程中的动态监管职责,主动协同镇街排查化解涉及建房的矛盾纠纷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要牵头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过程的跟踪、监管,依法监督、指导镇街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加强巡查预警,及时发现农村建房纠纷苗头,主动提前做好引导、疏通工作。
信访部门、12345热线、综治网格系统平台要通过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热线等渠道收集的农村建房纠纷,及时分流给相关镇街和关联部门。镇街和关联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化解处置。
区司法局要统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资源,指导基层司法所做好农村建房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培育农村建房纠纷专业性社会调解组织,加强农村建房纠纷化解的业务培训指导,协力化解农村建房纠纷。
2.属地镇街要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镇街、村居矛盾纠纷网格化指挥平台和各类调解组织,整合各方资源,有效化解农村建房纠纷。在村居一级调解过程中,包村干部、包片领导要能动介入调解。对村居上报的建房纠纷,按照职责分工,成立化解专班进行调解;对行业性专业性强的复杂建房纠纷,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解的,经镇街分管领导签字说明后,及时提请区直有关部门协助调解。
3.村居负责摸排、发现纠纷问题。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建房纠纷排查发现后要牵头组织调解专班介入化解,全力解纷止争,做好调解记录,尽力达成协议,一时不成功的要做好稳控工作。矛盾纠纷确系疑难复杂、在村居一级穷尽办法仍然调解不成功的,由村居负责人签字背书、并经包村干部、包片领导签字确认后立即上报镇街。
村居要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建房纠纷的动态情况,防止事态激化,一旦发现纠纷可能升级,要立即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同步介入,防止矛盾升级,坚决杜绝“民转刑”案件特别是命案发生。
(三)源头监管。多渠道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源头摸排化解工作,将12345热线、网格化矛盾纠纷衔接指挥平台、信访等部门转办的、市级交办的、诉求人直接反映的农村宅基地纠纷纳入监管排查范围。重点排查:
1.因农村宅基地权属引起的矛盾纠纷。
2.因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行为等引起的矛盾纠纷。
3.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非规划、农转用、纠纷等原因,超半年及以上未审批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房诉求。
属地镇街、村居要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甄别,对建房引起的非宅基地权属纠纷,如建房预留村道纠纷、建房施工纠纷、两违等不纳入排查范围,并及时将排查甄别结果反馈转办、交办部门或告知诉求信访人。
(四)案例宣传。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剖析机制。各镇街通过印发简报、微信工作群发布等方式,通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尤其是成功化解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编写典型案例并报送网格化平台案例库,依托妈祖故里家家亲系统向群众推送。通过案例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和调解方法、技巧,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心调解工作。
五
加大督查考核机制
区委、区政府将“卫片执法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在建农房质安管控”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考核导向。坚决遏制“两违”,坚决制止既有房屋违规加层、野蛮装修改造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效能办对区直部门、各镇街、村居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其中履职不到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
(一)区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月督查制度,对各镇街的制度、工作落实、人员管理情况、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各镇街、村居的年度绩效考核中(详见附件2);对其中履职不到位的应上报区效能办追究相应责任。
(二)属地镇街政府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健全网格化巡查机制,明确各级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细化镇街、村居的监督办法和追责问责情节。属地镇街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对网格员发现的“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必须快速响应、快速制止、快速查处,查处难度大的,提请区级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对网格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的,按规定追责问责。
(三)属地村居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未严格按照制度机制追责问责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建设单位(建房人)和其他参建主体违反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六
保障制度
(一)严防新增“两违”。属地镇街要夯实“一楼一档”,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村在建房屋安全动态跟踪检查整治,检查出来的农村在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务必要第一时间督促立即停工,待整治合格后方能复工(详见附件10)。要坚决严控新增“两违”。
(1)对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法改扩建(含擅自开挖地下室)的,应立即制止、拍照留存,并在24小时内上报区“两违”办、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两违”文件精神(荔委办〔2021〕25号)处置。
(2)对未按图施工、擅自改变立面风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须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制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上报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房屋安全性评定。限期整治期限内未整治到位的,应在整治期后的第2日内上报区“两违办”,按照“两违”文件精神(荔委办〔2021〕25号)处置。
(3)对擅自装修等违法行为,须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制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治期限内未整治到位的,应在整治期后的第2日内上报区“两违办”,按照“两违”文件精神(荔委办〔2021〕25号)处置。
(二)强化举报投诉机制。属地镇街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群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举报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要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并指定专人受理,积极响应群众的举报投诉线索。
属地镇街在收到各级举报热线、网上舆情、媒体曝光、视频监控等转来的安全隐患信息后,应根据隐患情况立即派巡察队伍到场核实排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制止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举报热线电话要通过电视台、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常态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经核实属实的,属地镇街要在上报区自然资源局、区“两违办”后,给予举报群众鼓励性奖励。具体如下:
1.违章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经核实属实,给予2000元/宗奖励;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核实属实,给予3000元/宗奖励。
2.违章加层、改扩建100平方米以下经核实属实,给予1000元/宗奖励;100平方米以上经核实属实,给予2000元/宗奖励。同一宗建筑不得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三)建立农村工匠评价机制。属地镇街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镇村干部及工匠工人全覆盖轮训,并每季度定期组织镇村干部观看《乡村自建房提醒》视频,邀请辖区企业专家开展省市质安管控常识一张图培训,强化基层干部法制、安全意识,加强业务熟练度。要印发“一张图”到村到户宣传提醒,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公益广告、短视频、动漫等形式,广泛宣传“一张图”作用。
属地镇街应建立农村工匠微信群,并根据建筑工匠履职情况开展建筑工匠社会评价,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具体如下:
(1)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且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2处以下(含2处)农村住房(三层及三层以下)建设工程,一年内不得超出8处。
(2)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
(3)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属地镇街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2)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属地镇街留存备案。
(4)属地镇街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辖区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到项目所在镇街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
(5)农村工匠按照减分项和加分项进行动态评分,显示及时得分和评价结果。其中:280分以上为A级工匠,250-280为B级工匠,200-250分为C级工匠,100分以下为D级工匠。扣分项基础分为80分,低于80分自动降级为D级工匠(附件13)。积分评价周期为一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一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100分或扣分项目低于80分(含8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应重新接受农村工匠培训制度。
(6)属地镇街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项目积分情况取平均值为农村工匠年度进行评分(详见附件14),根据评分结果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黑白名单评价。其中:累计三年以上分值高于250分的,由属地镇街列入农村工匠“白名单”;累计三年以上分值低于100或扣分项低于80分(含80分)的,由属地镇街列入农村工匠“黑名单”。
属地镇街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不得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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