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009:27:54|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陶琛李倩云曹帅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时,认为女儿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彭某(母)与陈某(女)系母女关系。彭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到广州跟随长女一起生活,彭某名下位于湖南省南县建设街的房屋一栋交由其小女儿陈某负责出租。后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总价款132000元出售给王某。购房合同上陈某注明受彭某全权委托。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价款,陈某按约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后入住至今,但至今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彭某诉称,自己因长期居住在广州,对陈某、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知情,最近才知晓房屋已被出售,故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房屋。
王某辩称,陈某明确讲明是受其母彭某委托卖房,且陈某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受彭某的全权委托,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装修后已实际入住、管理、使用该房屋,整个买房过程双方均是真实、自愿的,没有任何欺诈及胁迫,成交价格也合理,彭某亦长达十年没有主张房屋权利。合同签订后王某提出要在公证处公证,陈某说自己是南县司法局干部,王某应该相信,因此才没有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经房屋权利人彭某的授权、且事后未取得权利人的追认,对彭某名下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签订后王某虽支付了价款,且已实际入住使用,但该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王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遂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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