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和小产权房 警惕“设施农业可占地建楼”之误读

设施农业用地新政以更为灵活、更为便捷的方式满足多样化用地需求,但这一切均与非农建设无关。之所以警惕产生设施农业可占地建楼之误读,主要是担心那些打着设施农业旗号搞违规建设的行为伺机兴风作浪。其实,这次新政初衷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而改进用地政策与监管,也有杜绝违规用地、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顶层设计。纵观各式各样的违建行为,归根结底都是利益驱动所致。从这一根源出发,保障并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切实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效益,可以说是治本之策。其中,“农地农用、农棚农用”是不可突破的底线,绝不允许打着设施农业旗号占地建楼现象发生。

新政之下,设施农业用地确实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不用审批,也可使用一般耕地且不需占补平衡,不破坏耕作层的还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但是,对政策的把握不能仅限于字面理解,还应该立足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等基本国策去执行。无论哪种类型的设施农业用地,首先应该考虑如何尽量避让耕地尤其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无法避让的,再考虑使用一般耕地。而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则更是有条件的:种植设施用地以是否破坏耕作层为标准判断是否需要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涉及少量且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补划,包括“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在内也是为了尽量避免占地。可见,耕地保护“能不占就不占,能少占就少占”的政策导向始终没有变,根本谈不上设施农业可以占地建楼之说。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之“松”,之所以容易被误读为可占地建楼,大概源于最容易出问题的两个环节:种植设施用地中的“看护房”和养殖设施用地中的“多层建筑”。再加上,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无需审批,而是“放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就可以动工建设”;具体用地规模也交由地方相关部门来制定差别化政策。用地政策放宽了,地方自由裁量权大了,难免会产生对占地建楼的忧虑。对此,新政明确了从严从紧的政策界限: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看护房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可以说,这些不可碰触的“底线”彻底堵住了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漏洞,更不可能给“大棚房”、小产权房、违建别墅等非农建设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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