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公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 年 4 月 25 日
(本文已公开发布)
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住房网上签备案系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9]4号)等根据有关部门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网络信息、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按职责分工。
第二章 房地产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者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市辖区企业到市住建部门备案,合浦县企业到合浦市住建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后,方可取得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资格。 分支机构的信用状况应当记入设立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供本机构所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名单,进行实名登记。 只有实名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才有资格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手续。 每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雇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佩戴住建部门统一核发的、规范格式的工作证。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当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开通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房屋的,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交易监管平台上进行存量房屋清库、挂牌发布、网上签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屋信息前,应当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确保房屋合法可售。
第十条 住建部门应当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依法向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来源核实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住建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 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上签订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为交易双方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提供便利。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办,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违反本规定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同一房源信息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屋信息实行实名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公布未经业主书面委托、未经核实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扣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违反本规定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发布房屋信息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已出售、租赁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产中介机构必须自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商店、网站等各种发布渠道清除房源信息; 对于已被委托人取消的房屋,房产中介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删除该房屋信息。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对违反明码标价、加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行为为“十禁止”:
(一)不得编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包盘惜售,炒作房数,操纵市场价格;
(二)不得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高价出售(出租)房屋赚取差价;
(三)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引诱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
(4)不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禁止为交易双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以逃避房屋交易税费、提高贷款金额等非法目的;
(六)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出租;
(七)不存在挪用、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情况;
(八)不得购买、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禁止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十)不得强迫购房者选择自己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者提供首付贷款等违法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对房地产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七查”: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合同外收取交易资金,不按照服务合同收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发布房屋信息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市委网信办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媒体发布虚假住房信息的行为。
(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税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房地产经纪机构教唆、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证据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证经营经纪业务,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交易当事人隐瞒房产交易信息,低价出售(出租)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法律。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协助当事人骗取贷款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金融机构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双随机”工作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抽查等工作机制,加强房地产监管。经纪机构。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并及时报告将失信信息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网上签证资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纠纷处理规则,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罚信息,增强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能。 。 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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