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推进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推进新建

商品住房装修的通知

 

泉建房〔201544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

为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绿色建筑,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提高房地产楼盘开发品质,现就鼓励推进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原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精装修住房是指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毕。

二、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项目适用本通知。

三、推行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推行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项目,村委统建房,进入精装修阶段后,经本地有在建项目的二级或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担保函(明确企业在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作为项目工程顺利竣工的责任承担主体),经企业申请,可以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二)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整体推行精装修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可由开发企业参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三)推行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项目,其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缓交,在规划验收时一次性交清。

(四)推行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项目,在各相关手续的办理过程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为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五)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开发业绩挂钩,对开发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优先扶持升级;参与评先评优的,优先予以考虑;在房地产资质年度检查中,优先列入绿色通道办理。

(六)推行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项目,各商业银行机构应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信贷资金额度倾斜,利率优惠,按揭款优先发放,公积金贷款优先安排。

四、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强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楼盘项目的质量管理

(一)以精装修住房建设质量为重点,开发企业是住房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房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

(二)开发企业建设精装修住房,深圳小产权房,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精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不得拆除。

(三)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开发企业对精装修住房装修质量,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精装修住房工程中装饰装修最低保修期限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凡在保修期内因设计、施工或装修材料及部品等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精装修住宅交房之日起计算。

(四)建设单位在精装修住房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类型。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部门有效监管

(一)强化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开发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设计、生产、使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的内生动力。

(二)县(市、区)应在中心城区逐步推行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部门要将地块的成品住房比例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工程施工、销售许可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予以载明。精装修住房要以幢为单位,不得分拆,开发项目中各幢成品住房要集中安排。

(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精装修住房的政策指导和质量监管,提高住户对精装修住宅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六、本通知自201621日开始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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