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有没有规定房产的停车库归业主所有?中国相关问题

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开发商在居住区用地范围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的各类公共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类公共建筑。但小区具体配套项目会因小区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种便利,增强了房地产的吸引力,是业主和开发商关注的焦点。随着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产权归属也随之产生。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开发商和全体业主双方的巨大利益,所以目前的相关规定非常分散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开发商和业主往往各执一词,导致纠纷。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判断配套公共建筑所有权的基本方法。nbsp。nbsp。nbsp。nbsp。(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开发商应当建设配套设施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适用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nbsp。对于配套的中小学,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其产权属于政府;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配套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社区居委会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所有权不明确,因为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所有权,但配套防空地下室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nbsp。nbsp。nbsp。nbsp。nbsp。(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发商和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应当建设部分配套公共建筑并明确权属的,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部分配套公共建筑权属的,以协议为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将部分配套公建纳入公建面积分配范围,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nbsp。nbsp。nbsp。nbsp。nbsp。(3)除上述情况外,属于商品房的从属性的,其产权随同商品房产权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nbsp。nbsp。nbsp。nbsp。nbsp。支持公共建设的产权原则上属于开发商。nbsp。nbsp。nbsp。nbsp。对于产权属于开发商的配套公建,开发商可以出售或出租,但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的除外。但无论谁拥有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建筑的用途。开发商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将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免费转让给所有业主。nbsp。nbsp。nbsp。nbsp。nbsp。住宅区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地面附件。nbsp。nbsp。nbsp。nbsp。住宅区内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地面附着物,是指住宅区用地范围内不属于房屋类别但具有使用价值并能产生经营收入的其他地面附着物,如住宅停车场、游泳池、网球场等。这种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关系到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以及经营收入的归属。但是,目前的立法并不具体,适用法律也同样困难。nbsp。nbsp。nbsp。nbsp。nbsp。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人和奴隶的财产权应当一并转移,这类地上附着物因依附于土地和/或房屋而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属于土地和/或房屋的奴隶,其财产权属于不动产的所有者。nbsp。具体来说就是贝洛的住宅停车场

nbsp。nbsp。nbsp。nbsp。nbsp。俱乐部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俱乐部是从香港引进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指居住区居民可以享受娱乐休闲的场所。就建筑性质而言,会所不属于城市规划管理定义的配套公共建筑范畴。但由于开发商往往将不同类型的配套公建集中在会所上,所以会所往往与配套公建联系在一起。nbsp。nbsp。nbsp。nbsp。nbsp。商品房公共建筑面积的分配按建筑进行。因为会所往往是独立建造的,所以会所一般不计入公建面积分配。判断会所的权属,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1)会所内部分房屋属于国家和地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设并明确权属的配套公建的,这些房屋的权属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整个会所或者其中部分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照约定执行;(3)其他情况下,俱乐部产权属于开发商。nbsp。nbsp。nbsp。nbsp。nbsp。停车场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未结合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已纳入公共建筑面积分配范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则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否则,它们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出售或出租它们。结合防空地下室修建的地下停车库,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因此权属不明确,但开发商依法享有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权。开发商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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