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十年的小产权房突然被有房产证的原房主赶了出来 应该是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具有处分性质,就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买卖和转让。在深圳,有很多小产权房是1992年前政府正式报建后建的。很多都是通过合作建房,一方出钱建设,另一方出去建设再拆分。这是政府认可的一种处理方式(后期政府拆迁认可这种形式的财产分割)。

如果原主人是绿皮书,情况会比较麻烦。正式的绿皮书占用购房额度,会有国土资源局的备案号,和商品房房产证性质一样,会注明不能转让或出售,但和你差不多。签了多年协议,深圳有先例,法院有正式判决。可以做个参考。

判决书名称: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号。(2016)粤03民军22009号

判决日期:2017年4月26日

判例:合同无效确认纠纷

案件摘要:

黄与签订《转让房屋合同书》,将其持有的房产转让给,该房产为小产权房,有房产证,但为绿色房产(即禁止在市场上流通转让)。黄反悔并起诉法院确认《转让房屋合同书》无效后,返还该房屋及相应的占用费,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该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其成员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本案涉及的房屋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涉案房屋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因此,黄与签订的《转让房屋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为黄自建房。虽然有房产证,但是是绿色的,就是转让和过户有限制。所以剩下的问题就是论证国家限制转让条件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作者认为更有效的论点是: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但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应本案的情况,即房屋虽然没有过户登记,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在“绿皮书”上注明不可转让,但只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限制了不动产物权的处分。只要普通公民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他们就不能干涉。只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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