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月30日,深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未签订部分房屋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更新条例》,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更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部分未签订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这表明,被征用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拒绝搬迁的,区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搬迁拆迁。
全文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署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部分房屋征收程序,保护被征用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深圳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更新条例》的规定征收部分未签订的房屋,并对被征用房屋的业主给予补偿。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
第四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职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投资(出资)、投资(出资)的关系。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并对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公安、税务、华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业信息、审计、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充分履行职责,相互合作、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帮助。
第七条【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比例或者物业权利人数比例不低于85%的,市场实体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市场实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改造部门认为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确需房屋征收的,应当提交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通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改造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九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位规划和未签订部分房屋的位置和所有权确定房屋征用范围。
第十条【发布房屋征收提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和政府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并通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的,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的使用;(3)依法取得房屋建设批准文件但尚未完成的房屋的续建;(4)自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新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5)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劳动教养终止外,必须办理户籍迁入和分户;(6)以被征收房屋为登记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征收提示后一年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仍不得增加。第二年内,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征收补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用途和面积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二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根据被征用房屋的基本情况,向区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二)区位、数量、安置房作为产权置换
房屋置换标准、套房面积及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和过渡期、临时安置房屋标准等;(3)签订期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计入签订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4)奖励和补贴标准;(5)房屋征收补偿账户;(6)补偿计划中应包含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督、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计划进行论证。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房屋所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天内,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求意见和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和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房屋业主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按照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房屋业主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示范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经评估论证后,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提出可实施、暂停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放、专项资金、专人管理、及时拨付的原则。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费,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足额到位。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条件满足后,报区政府或者报新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预告】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市场主体与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截止日期、房屋征收决定的生效日期等。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通知区政府;预告期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不得与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与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通知区政府。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深圳商业日报的预告期届满后第二天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无需决定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前款所称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暂停通知】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区政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书面通知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土地监督、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督等部门和单位受理、审批、登记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规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更新、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公开发布评估、测绘机构登记公告,对登记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登记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名单。区城市更新、土地整治部门应当组织被征用人在预选名单中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大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措施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人或者区城市更新、土地整治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申请评估。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与被征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置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生产停业损失、产权注销、搬迁期、过渡期、相关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未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可以要求区政府作出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取消房地产权证书的委托书;无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书和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征收被查封的房地产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通知查封机关征收事项。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等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征收补偿决定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改造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改造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地点、面积、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生产停业损失、搬迁期、过渡方式、过渡期、补偿费支付期限等。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因被征用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入现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用评估、测绘不能正常进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依法保存证据,与本规定确定的评估、测绘机构合理评估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用评估、测绘工作的依据,最终确定被征用房屋的补偿金额,作出房屋征用补偿决定,也可以根据类似被征用房屋的补偿金额进行比较。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三条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进行催促。催促后仍不履行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依法保存被征用房屋的有关事项的证据,并在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批准执行并提交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人民法院批准的裁定和自行搬迁的通知。被征用人逾期未搬迁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信、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单位扣除后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搬迁或者拆迁的,扣除主要财产。被征用人逾期不搬迁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对城市更新未签订的房屋征收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我市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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