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五条规则,“商品房屋在出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好。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份额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条还规则“维修基金收取份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断定。
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规范是什么?
依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则,产品房屋在出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好。购房者应当依照购房款的2%5.2%的份额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一起所有,不计入房屋出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份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断定。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子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子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子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房子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子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子建造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房子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租借的房子,应依据自用、租借房子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则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