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生活中常见的“收件回执”多形成于2009年至2010年前后,是当事人依据政府的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物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报,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收文回执,颜色多为粉红色。
二、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收件回执?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760号案件。
关键词:权益、购地、建房
杨某丽称历史遗留登记回执可证明“两规办”部分确认了其对涉案房地产的合法权益。但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丽提交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只能证明曾提交申报表和当事人身份证明申报普查,不能证实购地和建房事实。
案例二:(2018)粤03民终25927号案件
关键词:所有权、产权登记
林某某仅以涉案房产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主张其与梁某峰为涉案房产所有权人,打算甩掉原业主、无需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涉案房产尚未取得合法产权登记,仅以“收件回执”主张其为房屋权利人,于法无据。对于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2018)粤03民终9117号案件
关键词:租赁、产权
在该案中,民治水尾股份公司虽提交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但法院认定:涉案房产没有取得产权登记,亦无合法报建手续,在其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后,尚未经行政处理完毕,亦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明。故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案例四:(2018)粤03民终16053号案件。
关键词:报建手续、权属证明
叶某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建设于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该房产无相应的报建手续或权属证明,且该房产已于2009年以叶某恩的名义申报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政府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涉案房产的权属并不明确。
三、小编观点
《收件回执》并非确认当事人的房屋合法,不能证明权属关系,甚至不能证明存在关系:
1、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一致的观点是《收件回执》性质仅仅是“一纸收据”,不能证明权属关系,甚至不能证明持有人与“历史违建”的建造、占有关系,对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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