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花塞”是一种广泛用于内燃机点火系统重要元件,小小的“火花塞”为何引发了长达数年、赔偿数额高达500万的诉讼?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潍柴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炬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简称特殊陶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关联上诉两案,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耿宝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蓉、黄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数年,为何故?
记者获悉,两案所涉专利系专利号为201080040132.7、名称为“火花塞”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火炬公司系火花塞产品生产商,北京美众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美众嘉业公司)系火炬公司在京东商城上的授权经销商。特殊陶业株式会社认为,火炬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美众嘉业公司许诺销售、销售七款火花塞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火炬公司、美众嘉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火炬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11162.15元,美众嘉业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在上述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火炬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火炬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火炬公司的诉讼请求。
火炬公司对两案一审判决均不服,分别向最高法提出上诉。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
火光四射,庭审是没有硝烟“战场”
由于该两案为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合议庭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捋清案情脉络,归纳争议焦点。上午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包括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由于火花塞属于常规通用产品,设计创新的空间并不很大,因此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技术方案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是本案发明专利审查的难点和重点。
下午的专利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火炬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成否成立;若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正如火炬公司代理人所陈述“举全公司之力查找20多年的全部技术档案与销售资料”,就是预防如果专利无效请求未能得到支持情况下,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这套“组合拳”,来避免侵权认定。
实时互动,庭审也可以如此生动
“火花塞”虽小,但市场大,因此双方作为世界范围内“火花塞”市场占有率均居前列的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法律资源。庭审中,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同步采取PPT图、文、视频的展示方式,生动形象地让合议庭、其他当事人及旁听观众更直观地理解涉案技术。
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利要求描述的“端子电极”与对比文件描述“接线螺杆”称谓发生激烈辩论。“不要在这些名词上纠缠,当事人用简练的语言描述观点。”审判长耿宝建在庭审中说道,审判长全面把握庭审节奏,一问一答间,合议庭直击案件需查明的事实问题,当事人用通俗精炼的语言陈述。
“接线螺母、接线螺杆是什么关系?在计算与测量产品重心中是发挥什么作用?”技术调查官在庭审中问道。由于本案专利将产品“重心”的描述作为一个重要技术要求,双方已经数次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实测、专业建模方式来证明产品“重心”范围值。
在上午的庭审中,合议庭向旁听人员传阅“火花塞”产品实物,让旁听人员对涉案专利有更具体理解。在下午的庭审中,上诉人利用软件分析、建模及大量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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