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

什么是部队经济适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住宅,是指由部队单位安排建造,享用国家经济适用住宅建造行政划拨土地、本地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今后出售给部队人员的住宅。

部队经济适用住宅建造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宅建造的组成部分,安排施行单位应主动与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谐,争夺本地人民政府的支撑。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部队住宅准则改革方案》,请求操控公寓住宅新建规划,发展经济适用住宅。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宅建造,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别的住宅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宅的政策安排建造。

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

部队经济适用房怎么出售?

部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宅,主要向契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挨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宅保证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部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遥远艰苦区域工作和无房或住宅未达标的部队人员。

在公寓区寓居、确无别的住宅的非编人员,经同意也可采购。征地建造的,为补偿经费不足,答应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子的总量不得超越总建筑面积的30%;

使用军用土地建造的,一般不得外售,归于城市规划请求建造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本地单位、自己出售,并按有关规则处理土地转让手续。

使用军用土地折款和同意外售的房子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部队购房人员的住宅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部队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问题?

但凡按规则以成本价或市场价采购的部队经济适用住宅,房子一切权归购房者自己所有。

按建造部、总后勤部《关于部队房改售房权属挂号发证有关疑问的告诉》的有关规则,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房子权属摇号,收取《房子所有权证》。

所购住宅可依法进入市场,实施准入准则,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本地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他收入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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