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百纳”商标侵权案
原告:烟台某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酿酒公司)
被告:青岛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
被告:深圳某红酒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酒世界)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烟台酿酒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解百纳”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被告红酒世界网络平台中有被告酒业公司的产品宣传页面,且在标题和关键词中出现了“解百纳”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使用“解百纳”标识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酒业公司辩称网络平台中相关产品介绍页面并非自己上传,也未通过该页面获取交易机会而获利,此案与自己无关。被告红酒世界辩称,涉事页面内容由系统自动抓取,且页面点击量较小,网站未以此获利,也未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请求免于赔偿。调解员调解认为,“解百纳”品牌系烟台酿酒公司创立,“解百纳”商标于2012年4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基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红酒世界在客观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发生。被告红酒世界未经授权许可使用“解百纳”用于宣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解,被告红酒世界删除相关宣传页面,停止侵权行为,并全面清查网站内容,避免侵权内容继续传播。原告烟台酿酒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案件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酒业公司未发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因此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红酒世界作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告红酒世界由于对信息审核不严,导致侵害他人权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该在保证网站信息安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内容传播工作。该案诉前成功调解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提供指引,也为互联网平台反不正当竞争提供规范和指导。
二、“一种滑冰模拟用滑行板”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王某
被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经专利权人独占实施许可,可在中国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一种滑冰模拟用滑行板”,在发现第三方侵权时,由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在某线上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之前,专利权人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随后专利权人提出复核请求,原告起诉时,该复核结果未出。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2000元,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该案的主要争议是在专利评价报告认定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的专利权是否应当被保护。结合全案材料看,专利评价报告仅是证据之一,应当结合全案证据,查看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案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并未仅依据专利评价报告,而是综合全案材料,一致认定被告所售产品确实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达成和解,体现出知识产权诉前调解的灵活性,为类案解决提供新思路。
三、“打蛋器(多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原告:揭阳市某现代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业公司)
被告:青岛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厨业公司拥有一款厨房用品“打蛋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状况稳定,被告医疗公司在线上某平台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医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通过视频线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提供多个调解方案,尽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多次耐心专业的分析,最终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从接受到指派到成功调解仅用时25天。
典型意义:一般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需要三到六个月的审理周期,而本案从立案、分流指派、协商调解到达成协议,仅用25天就高效化解。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过法院、调委会和调解员共同努力,圆满化解了专利侵权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发挥了法院、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专业优势,通过各方联合调解,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
四、“LOLAROSE”商标侵权案
原告:某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表廊公司)
被告:孟某
被告:北京某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表廊公司系“LOLAROSE”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发现被告孟某、时尚公司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经诉前指派,调解员受理后,对诉讼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及被告侵权行为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多元调解”小程序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案件相关问题。经过多轮交流阐明法律关系、梳理案件事实,在青岛中院法官指导下制定详细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诉前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履行了调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的原告系英国珠宝公司关联公司,于2000年创立“LolaRose”手表品牌。在国内市场经营“LolaRose”品牌已经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系某微店的卖家,销售规模有限。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公正、高效、便民、和谐”的调解服务理念,经与法官共同努力,仅用27天就成功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息诉,高效、便捷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好平衡了案件各方的商业利益,产生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效果。
五、箱包系列专利侵权跨区域调解案
原告:温州市某箱包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是拥有涉及箱包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其同意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原告就此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根据《胶东五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协议》,青岛中院指派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调委”)对3件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调解。调解员与争议双方进行沟通,被告提出相关货物系由供货商宋某提供,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供货合同等证据。宋某对被告的主张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参加调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有效化解纠纷矛盾,经与原告沟通并征得其同意,由宋某参加案件调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宋某还是另一专利侵权纠纷案(已立案)被告的供货商,且涉案专利相同,宋某和原告向调解员表示希望合并调解,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调解员认为并案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纠纷,遂将诉前调解3案与已立案的1案并案调解。经调解员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原告与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宋某就四案一并给予原告赔偿金,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就4案分别撤诉。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下灵活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框架下,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依托知调委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从案件指派、受理、调解到调解文书制作签字案件全程在线开展,包括调解协议履行在内共历时15天,极大便利了当事人,优质高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通过诉前调解促使供货商直接加入调解,灵活化解纠纷,且将已经正式立案的案件一并成功调解,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充分体现诉前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上的便捷高效低成本。
六、“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某饰品店
被告:某通讯器材店
被告:A区某百货店
被告:B区某百货店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系“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烟台市某饰品店、某通讯器材店、A区某百货店以及B区某百货店等四家位于烟台的企业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自拍杆”商品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青岛中院受理后将上述4件案件指派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诉前调解。了解案情后,调解员初步判断4件案件所涉及自拍杆均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与各方沟通后,调解员提出有利于双方的和解方案,主张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各方达成经销合作。最终原告的市场营销部门主动联系4家被告开展代理合作,4家被告继续销售“自拍杆”产品,并在销售宣传中突出“专利产品”,销售额大幅度提高。原、被告签署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群体性专利侵权案。原告是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专利2018年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金奖,被告是烟台4个县(市、区)商家。同时,专利权人在全国范围发起大量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广。该案是依据青岛中院与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指派调解的典型案例,发挥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业调解优势,积极同各方当事人沟通,充分贯彻说理式、服务式理念,依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商业合作,减少专利权人知识产权维权时间与费用、增强侵权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节省知识产权司法诉讼成本,对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案改编的情景剧获2020年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案件模拟演示优秀奖。
七、箱包系列专利侵权“背靠背”调解案
原告:温州市某箱包有限公司
被告:莱阳市某服装店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2021年5月,原告温州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因莱阳市某企业侵犯其“一种箱包锁”实用新型、“锁具正侧面板(B63)”外观设计、“手把(B63)”外观设计3件专利权,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要求赔偿9万元。青岛中院征询当事人同意后,指派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烟台知产调委会)调解。了解案情后,调解员初步判断被告企业销售的产品均落入涉案三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构成侵权。调解员从情、法、理三个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双方就赔偿额等调解事项达成一致,最终签署调解协议,被告给予一定赔偿,原告撤回起诉,且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该系列案仅用13个工作日就全部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是根据青岛中院与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开展诉前调解的典型案例,也是典型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同时灵活运用调解艺术,在对双方请求和情况充分了解及把握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意。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还有莱阳当地的专业人员,调解能力强,经验丰富,双方对其都比较信赖和尊重,使调解工作更接地气、更加有利于矛盾缓解。最终,将纠纷化解在源头阶段,取得良好效果。该案入选山东省首届“十佳人民调解案例”。
八、“门窗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林某
被告:东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郭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林某系“门窗花(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郭某系东营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涉案专利权的门窗,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征询当事人同意后,指派东营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从已有证据看,涉案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考虑到原告在德州市,组织现场成本较高,调解员制定“法院调解平台+微信”远程调解方案。经多次沟通,使被告认识到侵权事实,但双方就调解金额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了解到,被告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经多次沟通,原告表示充分理解被告的经营现状,决定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互谅互解,就赔偿金额形成一致意见,快速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又要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该案调解员在疫情期间巧发力,运用“法院调解平台+微信”远程调解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时间、经济成本,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做到“有效防疫、减少诉累、高效调解”三不误,使跨市矛盾纠纷以低成本快速化解。
九、“添之彩”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
原告:广东某食用色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素科技公司)
被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色素科技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可以使用该专利,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中院将该案指派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诉前调解。调解中经调解员释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了该专利的使用权,亦有权基于独占许可的方式独立进行诉讼。被告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认定为侵权。后经调解,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提供进货厂家信息,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该案系由专利独占被许可人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典型案例。专利独占被许可人以个人名义起诉可以保障专利实际使用人的权益。同时,该案被告作为销售一方并不直接生产侵权产品,主观过错较低,通过诉前调解,不仅减轻了双方的诉累而且缓解了双方的矛盾,同时有利于权利人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
十、涉外“面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美法扎
被告:陈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是一家韩国注册公司,系“面膜”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店内许诺销售、销售的涉案专利产品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中院将该案指派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调解员受理案件后即刻与被告取得联系,将原告的权利证明文件及评价报告、记载侵权事实的证据等文件发给被告,并通过判断产品种类相同及设计特征比对使被告慢慢意识到其所销售的面膜产品落入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辩称该款产品有合法来源,是其从免税店代购回来再销售的,而且目前已停止销售,也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只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的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不知其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为非正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虽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侵权的事实,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放弃了一部分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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