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处理小产权房 如何让知识产权批量维权回归正轨

为什么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如此之快,

增幅如此之大?

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正是知识产权纠纷批量维权多发。

以温州地区为例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温州辖区各法院受理的批量维权案件共计143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的32.42%。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权利人一家起诉了101件案件,案件数量前十的权利人起诉案件数合计就超过批量维权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外观设计专利、商标、著作权更是重灾区:外观设计专利批量维权案件占温州知识产权法庭批量维权案件收案数的55%,而商标权、著作权的批量维权案件分别占温州法院同期受理的批量维权案件的47%和20%。此处补充说明,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仅在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因此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统计对象稍有不同,但也足以感受其数量之多。

面对这类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各案诉请与案情基本相似,通常缺乏损失证据而直接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被诉对象数量众多且往往是末端销售者中小微经济体的案件,法院该怎么办?

在“怎么办”之前,

我们先问问“为什么”。

近年来,不但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范围提升、惩罚性赔偿探索及尝试不断推进增强了赔偿力度,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存证等技术发展,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缩小了维权成本,权利人批量维权的激情也被极大地激发。知识产权维权中介机构的出现也使得维权专业化、商业化、产业化。权利人维权手段极大丰富、维权行为愈发便利,甚至于出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打擦边球”的情况。

与此同时,末端销售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变化并不敏感,仍采用粗放式的销售模式。

1.

1.区域性批量维权

从部分批量维权案件的权利人公证书内容及时间可发现,权利人深入乡镇,对当地小卖部、“一元店”等末端销售商一次性逐一取证。这类销售商通常规模极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2020年和2021年间,某纸业公司和广州某实业公司就在温州永嘉、乐清等地“小超市”批量取证并提起277件诉讼。

2.权利人过度维权

有部分案件中,同一侵权产品上可能同时存在多个专利权,而权利人采取按权利的数量分案起诉并就每个专利权分别提出3万元以上的索赔请求的方式维权,造成同一侵权产品同一侵权行为可能负担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3.权利人有意制造、选择管辖连接点

有的权利人以自称的实际经营地制造管辖连接点。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宁波市,其在与相对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原告地址栏上写上温州市的地址,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该公司即以合同写明的温州地址作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向温州法院提起10件以上批量特许经营合同案件。

有的权利人以发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某公司2020年6月以来以侵权商品发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向温州中院提起了133件商标侵权批量维权诉讼,而上述案件的被告均为外省当事人。

现在,我们来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温州法院采取“2+3+4”纠偏对策,

推动知识产权批量维权回归正轨。

“两方面”提升侵权治理能力

一方面,加大侵权源头打击力度。我们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方式加大对制造行为、一级销售行为的判赔力度,并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在全国市县两级法院率先推行知产侵权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到目前为止,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已经发布严重侵权名单14期,合计公示主体239个,并针对严重侵权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列严”的建议。

另一方面,提高多跨协同配合水平。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侵权源头线索,我们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市监部门或公安机关。温州中院在2021年受理一批多达277件的批量维权案件后,向市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希望能针对所涉商标在全市范围内对小超市、小便利店等终端零售市场开展查纠制假、售假源头专项执法活动,得到市监部门积极回应。

“三机制”推动纠纷诉前化解

建立专人对接工作机制。我们充分运用温州市知识产权调解云平台诉前纠纷化解功能,平台侧专人负责统计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按月推送,法院侧专人对接指导。

建立区域性统一化解预警机制。我们将温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案件以及全市四家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并纳入调解云平台统一化解和管理。当辖区内同一权利人累计提起30件以上批量维权案件时,信息就会被推送至法院。

建立云平台示范调判工作机制。我们通过发布典型批量维权案件裁判文书、开展示范调判工作等,强化调解尺度与裁判尺度的相对统一。

“四模式”聚焦裁判标准统一

采取繁简分流模式。我们配齐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力量,推动简案快速化解。优化分案规则,尽量将同一权利人提起的批量维权案件指定分配给同一承办法官,或者同一审判团队内的不同法官审理。

采取适当并案模式。我们根据抗辩主张是否基本相同、调解可能性高低等情况进行类型划分,将同类型的批量维权案件按照一定数量合并立案、合并审理,推动一并化解。

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我们在庭审中要求权利人如实陈述涉本地区已公证取证但尚未起诉的案件数量,对不同批次起诉的案件的调判数额进行总量控制与平衡。如果权利人在诉讼中就批量维权案件整体数量做虚假陈述,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依法适用裁量赔偿模式。我们尽可能核实销售数据,区分末端销售者与源头生产商,积极引导权利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强化侵权源头治理。

最后仍需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实质上仍属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单纯遏制知识产权批量案件并不符合尊重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趋势。实践中知识产权批量维权异化现象客观存在,但我们所要做的仍应限于纠偏的范畴,更要关注打击侵权源头以瓦解批量侵权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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