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小产权房不给供电(《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本次《条例》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佛山、珠海、郑州、重庆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条例》分为总则、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99条,主要包括明晰各主体责任、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工作、推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探索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规范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管、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应急物业服务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小区车辆充电设施安装、加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完善老旧住宅区应急维修机制、加强党建引领物业管理的法律支撑等十三个方面内容。

在广大群众关注的充电设施安装、车位管理、业主共有收益管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方面,《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充电桩应预装、可增设

《条例》规定,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应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预留安装条件,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对于既有住宅小区,若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依法在公共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增建、改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消防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并加强充换电设施所在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

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拒租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不得以租代售。

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制度。

共有收益优先用于共用设施

《条例》规定,共有收益主要包括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等。

经业主大会决定,共有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可以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第三方审核、审计、检测所需费用;开展业主公益活动等。

经业主共同决定,共有收益可以优先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支出。

同时,《条例》从明确共有收益来源、管理主体及存储方式、用途、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及审计制度等方面加强共有收益监管。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收益。其中,《条例》明确共有收益可优先用于共有部分维修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可用于八种紧急情况

《条例》规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由业主表决通过。

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按照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支取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产权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配套供水管道等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损坏、堵塞、爆裂的;产权未移交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包括配电柜、变压器等)损坏;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和相关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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