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案例呢?
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1.涉知名手机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盗链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
3.故意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4.桥头火锅与桥头饭店的商标和字号之争
5.开网店做“一件代发”生意需谨慎
6.冒用他人营业执照需担责
案例三
故意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是“慧鱼”商标的所有权人,彗鱼江苏公司曾因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慧鱼”字样、以“慧鱼支吊架(江苏)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项目投标等行为,被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慧鱼”字样的企业名称等。
在前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后,彗鱼江苏公司仍在网站中使用“彗鱼”、在产品手册和微信小程序中使用“慧鱼”字样进行宣传,并继续以“慧鱼支吊架(江苏)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投标。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再次将彗鱼江苏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彗鱼江苏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目的均是为了与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的主体和其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使相关公众对两个主体及提供的商品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关联关系产生联想、误认。以上两种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目的指向单一并协同发生作用,均使得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丧失了交易机会,致使其产品销量减少、价格被侵蚀和利润减损。在此种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不区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统一裁量。
彗鱼江苏公司曾因侵权行为被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起诉过,在前案执行完毕后,仍继续实施与前案相同的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遂判决彗鱼江苏公司停止侵权、在《建筑时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费希尔公司和慧鱼太仓公司经济损失290万元。
典型意义
涉外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尤其是一些行业领军企业,对于提升整个行业品质至关重要。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越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和品牌,越会有企业或个人试图通过“蹭名牌”“搭便车”等方式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是镇江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数额最高的判例,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在华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吃下了法治保障权益的“定心丸”,心无旁骛地参与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同时彰显了镇江法院服务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心和力量。
案例四
桥头火锅与桥头饭店的商标和字号之争
基本案情
重庆桥头火锅公司拥有“橋”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曾获得中华老字号和重庆市著名商标等荣誉。桥头饭店于1982年成立时即经营馒头生意,后经营饭菜酒等业务并一直持续经营至今。重庆桥头火锅公司以桥头饭店在门头使用“桥头”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桥头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和避免混淆等原则,依法处理。桥头饭店使用桥头字号,具有历史延续性和合理性,对“桥头”字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重庆桥头火锅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桥头饭店使用“桥头”字号的行为具有主观攀附和利用的故意,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重庆桥头火锅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如果说国企和大型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力军,那么中小微企业就是对我国经济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轻骑兵,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全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桥头饭店一直使用“桥头”字号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其缺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识,且随意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行为,也反映出其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法院在仔细梳理桥头饭店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桥头饭店通过持续诚信经营在其字号“桥头”上积累起来的商誉,最终在要求其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支持了桥头饭店的在先使用抗辩,维护了桥头饭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开网店做“一件代发”生意需谨慎
基本案情
叁活公司是“挂式风扇(3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某某礼品厂在“1688平台”销售的挂脖小风扇与其专利构成近似,故将某某礼品厂诉至法院。某某礼品厂认可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与叁活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但否认存在生产行为,并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称其是在淘宝另一家店铺下单后再转卖给其他买家,在进行“一件代发”时查看过上游供应商的资质,并询问供应商所售商品是否为正品,但未询问其有无销售该产品的授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礼品厂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叁活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某某礼品厂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通过“一件代发”模式从其他店铺采购,但不能证明其在进货时查看过供货商的资质,且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某某礼品厂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某某礼品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叁活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叁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000元。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商品“一件代发”等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该经营模式因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受到电商经营者的青睐,但也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本案准确认定了某某礼品厂仅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不存在制造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侵权人承担了应负的责任,同时对众多网络电商起到示范作用。网店经营者采取“一件代发”销售模式时,虽然不直接接触商品,但其在销售商品时应尽的审查义务并不能免除,即应当核实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所售商品的生产信息以及是否存在侵权可能等,否则可能因疏忽或无知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最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六
冒用他人营业执照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张某某在“饿了么”平台以“句容市华阳街道正林小吃店”的营业执照注册了名称为“董小姐一人一份酸菜鱼”的店铺,从事餐饮外卖。2020年9月13日,张某某未经某某刀面店同意,将“饿了么”平台上店铺的资质主体变更为某某刀面店,并上传了某某刀面店的营业执照图片。2021年4月12日,“董小姐一人一份酸菜鱼”商标的权利人董某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某某刀面店与张某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确认张某某系实际侵犯董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驳回了董某对某某刀面店的诉讼请求。但某某刀面店因此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交通费并产生了误工费,便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述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店铺未经某某刀面店授权,于2020年9月13日将营业执照变更为某某刀面店的营业执照,使用了某某刀面店的企业名称,应当认定系冒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某某刀面店被诉而支出相应费用,张某某应当对某某刀面店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某某刀面店5000元。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是指与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本案张某某表面上冒用的是某某刀面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实际上侵犯的是其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角度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法院通过本案判决向全社会表明了司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任何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2022年度镇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点击上方链接查看前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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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蕾
校对:陈雄
审核:孙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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