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月塘镇集镇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秀屿区月塘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建设工程和荔坂路、月塘街(兴塘大道-凤山路)等市政道路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迁范围
秀屿区月塘镇集镇片区征地拆迁涉及秀屿区月塘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建设工程、月塘镇荔坂路市政道路工程、月塘镇月塘街(兴塘大道-凤山路)市政道路工程、月塘镇月塘街(荔坂路-兴塘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具体位置为秀屿区月塘镇坂尾社区和砺山村,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文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征迁的实施
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征迁实施中,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及清偿村集体债务。
第六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可按实际文量面积的50%予以房屋产权置换安置。三层以下(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房屋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另行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予以补偿。
第八条安置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相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自建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标准: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置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2400元/㎡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住宅小区方式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具体位置、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多层或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为铝合金门窗,不安装内门窗,工具间安装电动卷帘门。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市场参考价根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另行公布。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5.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多套安置的,除最后一套外,其他套安置房的产权置换面积按1:1执行。
(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全部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安置条件、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止。
2.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11的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跨地段等级的,按就高原则确定补助标准。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相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自建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10的相应标准执行: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秀屿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一条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年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二)选择按相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自建方式的,
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办理交房验收及水电销户手续后,所有房屋征迁补偿款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
(三)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具体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征迁涉及工业企业用地和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文物古迹等特殊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村集体公产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被征迁房屋原则上采取统拆方式,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征迁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文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文量结果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征迁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十五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金额、补偿方式、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没有“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的,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凡在通知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地上建筑物按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三)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四)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续建在建工程:新开办工商企业;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八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可根据本方案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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