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产权房是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没有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和验收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属违法建筑。
二、严格禁止非法建设小产权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闲置国有土地、自有宅基地、他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自有承包地和其它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凡目前在建的小产权房,一律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今后,所有新建小产权房,一律“零容忍”,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三、严格禁止非法销售小产权房。目前所有非法在售小产权房,立即停止非法销售行为;已经非法售出的,自行退回,否则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属非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强制拆除或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购买、转让小产权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或支持、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对参与或幕后参与建设小产权房的乡镇、村等责任人,由纪委、监委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建设小产权房的,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建小产权房全部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非法建筑,全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房屋出租、消防审核、金融贷款等项手续。对管控不力或擅自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主管人员责任。
八、对在建所有小产权房采取“四停”措施。即:永久性停止供水、停止供电、停止供气、停止供暖等措施。对管控不力或擅自为其接通水、电、气、暖和私自偷接水、电、气、暖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主管人员责任。
九、凡参与小产权房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事务的建筑单位,均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逐出邱县建筑市场,并向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十、凡非法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于非法建设销售买卖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检、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利用闲置国有土地、自有宅基地、他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自有承包地和其它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310-8392616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通告。
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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