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入土为安的习俗,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墓地需求急剧扩大,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开始在农村试点推行土葬改火葬的政策,但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城乡建设中殡葬设施规划和布局不够完善,殡葬成本增加,墓地更是成了“香饽饽”,甚至出现生前买不起房,死后也住不起“房”的尴尬情况。
在魔都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房价达到五六万一平,要想买个房子没有几百万是不成的,而且由于各种限购政策,也许有钱也不定能买上房。让人更想不到的是,在这个寸土寸金的城市,死后“落户”比生前更难,墓地价格达到了20万-25万/平。
除此之外,还有服务管理费用,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也就是说墓地的最长管理年限是20年,20年以后如果不重新续约,就会被“另作处理”,意味着老祖宗们可能得搬“家”。
对比活人住的商品房,墓地的成本似乎更高。《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宅的产权70年,到期后续约,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花费金额不多。
因此有人为了节约成本,另辟蹊径,出现了一批“骨灰房”。“骨灰房”顾名思义就是将骨灰安置在普通住宅内,一个房间就可以摆满自己的整个家族,不仅节约了墓地的钱,还不要担心被迁走,天津就曾出现这样的一个小区。
据报道,当地一小区以祠堂的形式以租代售,房价从3000元炒到了7000元,虽然是一个住宅小区,却空无一人,白天和晚上都是静悄悄的,每张门上都挂着大红的花绸,门边是黑色白字的对联,门匾上都是“某某祠堂”。
小区的房子被卖出去了,但是周围小区的住户却怨声载道了,人们对死亡有着天生的恐惧,在大众的思维里,死灰之物是充满晦气的,谁愿意挨着一块“坟地”住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当时那块土地本是规划成公益性骨灰堂,结果成了阴森森的住宅,不仅违反了规定,还对周围的房价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网上开始出现杜绝“骨灰房”的声音。
但是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被完全禁止,依旧有人在违规操作,这不就有人嫌大城市墓地贵,在一个小县城花25万买了一套房子,安放父母的骨灰盒。
住在他“父母”隔壁的李先生,还在纳闷怎么有人买了房子不住也不出租?结果一次清明的时候,发现隔壁房里在烧香祭拜,这才知道自己每天和骨灰做邻居,想想心里都瘆得慌。
李先生多次劝隔壁业主将骨灰迁走,但业主认为“他的房子他做主”,物业来劝也不管用,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李先生是否可以报警解决呢?
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住骨灰房并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所以业主的行为并不违法,邻里纠纷,警方来了也只能以调解为主。
但是《民法典》中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骨灰房显然是与公序良俗相悖的,警方应当进行劝解,防止邻里矛盾升级。
这样的骨灰房不仅影响邻里关系,还会对周围的经济造成影响,谁会想住在一个有骨灰的小区,长此以往,小区的投资和出租价值必然减弱。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许多开发商也想了计策,在销售合同里规定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住宅的用途自然是住人,如果只住骨灰,一旦查实,就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抵也只有“出点血”才能制住这股风气,这也是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唯一有效的方法了,而骨灰房暴露的丧葬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只有完善丧葬管理制度,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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