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概要
裁判员情形
检察官讲法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手续继续执行提出异议和行政复议刑事案件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
(一)在人民检察院扣押以后已签定不合法有效率的口头保险合约;
(二)在人民检察院扣押以后已不合法占据该狡蛛属产;
(四)非因债务人另一方面其原因没有办理手续转让注册登记。
(一)在人民检察院扣押以后已签定不合法有效率的口头保险合约;
(二)所售货品房系用作定居且债务人赠与无其它用作定居的房屋;
(三)已缴付的本息少于合约签订合约总本息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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