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车位存在着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区别,无论是购买还是“赠送”,购房者和开发商最好在相关合同上清楚标记车位的性质,避免引起纠纷。
开发商则表示,其在宣传、销售某花园二期房屋时未曾明确过二期有游泳池,但确认在销售大厅内的展示沙盘中某花园二期范围内的区域有蓝色标示,确认蓝色标示代表有水,但该蓝色标示是指水系景观而非游泳池。
法院分析:陈某经担保公司多次通知均拒绝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无法继续进行交易,后则以时间过长、房价上涨、案涉房屋给陈某母亲居住等理由拒绝转让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
陈某则认为,由于王某一直没有支付首付款,陈某有权解除购房合同。2016年3月,陈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同时收取了对方支付的首期款10万元。
提醒:在王某申请变更诉求之前,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陈某。因此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于2015年11月17日解除。王某再请求履行一个已经解除的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但由于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解除系因陈某的根本违约行为所致,王某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向陈某另行主张权利。
邓某认为,开发商在宣传、销售时明确说明和允诺二期有游泳池,并且举证了展示沙盘的照片、视频。其中,展示沙盘的照片显示二期洋房中间有一块依常识判断应为游泳池的模型,视频中的销售人员均确认了二期销售时是宣传有游泳池的。
法院分析:证据表明,开发商在宣传、销售该花园二期时明确说明和允诺有游泳池,对邓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价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故开发商关于游泳池建设的明确说明和允诺已构成要约。开发商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按邓某所购房屋价款的1%赔偿邓某损失,即5653.49元。
2015年5月,王某与陈某及中介公司就陈某位于塘厦的一套住宅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陈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王某,转让价格为89.2万元,深圳小产权房,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给陈某,并约定在贷款申请经银行初审通过7个工作日内支付17.84万元首期款给陈某。
近几年来,东莞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楼市纠纷也时有发生,收楼时质量问题、卖房时的促销、承诺等都有可能引发纠纷。别人曾经遇到过的购房陷阱或者可以给购房者避开纠纷提供帮助。昨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找来一些东莞楼市纠纷案例,为您买房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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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签订合同时该套住宅的单价是9300多元/平方米,一年后,该套房子的价格上涨。买家王某认为,由于陈某拒绝办理交易委托公证手续,导致他没有买成房子。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某返还定金5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7.84万元,并解除王某、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王某申请变更诉讼为陈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王某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房屋转让款。
市场冷淡期,开发商促销推出“买房送车位”活动,以4.8万元/套的价格向购买了特定房屋的业主低价出售其所购房附近的车位,收楼后,开发商却表示该类车位为人防车位,不是有产权的车位。这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
案例一:“买房送车位?” 看清是产权车位还是人防车位
2013年10月,邓某花56.5万元总价在塘厦购买了某花园二期的一套商品房,收楼后,邓某发现买房时销售承诺的游泳池不见了。
业主王某认为,双方约定以4.8万元购买楼栋附近的车位,而人防车位是不能出售的,与合同的约定不一样,他要求以4.8万元购买有产权的车位。
案例二:承诺的游泳池不见了? 开发商被判赔偿
提醒:业主保留证据成为胜诉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开发商主张其在宣传、销售某花园二期房屋时未曾明确过二期有游泳池,开发商举证了网络宣传资料、照片。但从该照片的拍摄时间判断在邓某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相反,邓某举证了展示沙盘的照片、视频及视频中人物、开发商销售人员营销荣辱榜图片,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分析:开发商提交的宣传单上有“送车位”“车位免费”的字样,但买房时购房者填写的特殊申请表明确记载的是“购买”“选购”车位,故法院认为双方达成了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的协议。同时由于没有对车位的性质有任何的描述,深圳小产权房能买吗,即使车位价格相对低于市场价,也并不能得出开发商主张的车位为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的结论。且人防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人防工程上规划而成的车位进行处分。法院判决业主向开发商支付车位转让款4.8万元;开发商应于王某还清车位转让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其交付产权车位一个。
案例三:房价上涨拒绝交易 卖家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