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宪法修正案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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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首先发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1)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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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宪法修正案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区率先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试点,做法是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
(4)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
(3)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法规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土地使用费改征土地使用税。
(二)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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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房地产估价考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提前掌握,为后期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2)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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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土地管理法》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1988年,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
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照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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